导读
“生存还是死亡,这是一个问题”是莎士比亚在《哈姆莱特》中最著名的独白。人的自由和尊严,是人的生命存在和延续的核心价值,也是财富存在和延续的根本价值。在当今的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中,无论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士,抑或是家族的创始人或亲属大多均将目光聚焦于物质财富的传承,但对家族传承中“人的生命和尊严“的拷问却问之甚少,更缺乏对家族成员人生最后一个阶段面对死亡幽谷应有的解决方案。笔者拟从“生前预嘱“这个新生事物的前世今生进行生命和法律价值的探讨。
生命的价值是指生命有利于自身、他人和社会的效用的实现。中国民间有一句谚语“好死不如赖活”,意思是只要“活”着就比“死”好,无论人“活”的如何痛苦和艰辛,倍受煎熬,但凡有一口气存在,似乎对生者是心理的安慰。但当生命走到医疗尽头的时候,如果痛不欲生,毫无尊严,再做些全力以赴的抢救,生命的价值与尊严何在?
一、关于安乐死
“安乐死”曾作为解决临终痛苦的良方被提出。安乐死分为积极安乐死和消极安乐死,前者是指使用一定医学手段如注射过量镇静类药物加速死亡;后者是指停止治疗手段使患者自行死亡。
安乐死在中国并不合法的,但是在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瑞士和美国的俄勒冈州、华盛顿州和蒙大拿州等地安乐死已经立法合法化了。世界上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为荷兰。2002年9月23日,荷兰取消了对有条件安乐死实施者的刑罚,正式承认了安乐死。
二、关于“缓和医疗”
20世纪六十年代后,随着心肺复苏等高科技的成熟与应用,专门用于救治危重病人的ICU护理病房的普及,使越来越多的临终病人被复杂的人工设备滞留在死亡过程之中。恶性肿瘤、脑血管、心血管、呼吸系统疾病、老年痴呆等慢病已成为死亡主要原因。医院里司空见惯的高科技生命支持系统,不仅耗费了巨额钱财,使人在临终时不能安详离开,反而要忍受心脏按摩、气管切开、气管插管、心脏电击以及心内注射等等惊心动魄的急救措施,面对这种种急救手段,对病人来都是是一种生不如死的痛苦和折磨。由此,在医疗界出现了”缓和医疗”这门临床学科。
1967年,英国护士桑德斯创办了“圣克里斯多夫临终关怀医院”,专门收治生命不超过年的患者,让他(她)们在生命的最后时刻尽量舒适、没痛苦、有尊严、有准备和平静的离世。这是专门疗护生命末期病人的“缓和医疗”的诞生。
1987年”缓和医疗“被英国政府正式确立为一个独立的临床专业学科。
1990年,世界卫生组织提出了缓和医学的原则:维护生命,把濒死作为正常过程,不加速也不拖延死亡,提供疼痛的缓解服务。其实,这是尊重、有益、不伤害与公平的原则。
15亿人口的中国,在向老龄化迈进的过程中,人们对“缓和医疗”却非常陌生。千百年来,人们对死亡讳莫如深,明知无力回天,还是不接受死亡。高度发达的医学技术,在面对病人死亡和亲人期待的时候,更多的是束手无策。然而,又有多少人知道病人此时的愿望呢?他们或者更想避免痛苦、不成为他人的负担。医疗此时所做的往往不是挽救和延长生命,只是熨帖家属在外人面前的尽孝面子,满足社会的一种道德评价而已 。
三、关于生前预嘱
当全世界仍然在死亡的阴影中讨论安乐死是否应合法化的时候,“生前预嘱”使那些处在生命尽头的人沐浴在一片阳光中。
1、美国的“自然死亡法案”和“患者自决法案”
1976年8月,美国加州首先通过了“自然死亡法案(Natural Death Act)”, 允许患者依照自己的意愿自然死亡。这项法律允许成年病人完成一份叫作“生前预嘱(Living Will)”的法律文件,只要根据医生判断,该病人确实已处于不可治愈的疾病末期,生命支持系统的唯一作用只是延缓死亡过程,医生就可以通过授权不使用或者停止使用生命支持系统
在加州通过自然死法案后,1991年12月,美国联邦政府的“患者自决法案(Patient Self - Determination Act)”也正式生效。这项法案的内容也是尊重患者的医疗自主权,通过预立医疗指示(Advance Medical Directives),维护患者选择或拒绝医疗处置的权利。从这以后,所有参与美国联邦政府社会医疗保险(Medicare)和贫困医疗补助(Medicaid)计划的医院、养老院及各护理机构,都必须以书面告知方式,让成年住院患者知道他们自己拥有这种选择的合法权益。
1993年,当时的美国总统克林顿与夫人希拉里曾双双签下自己的“生前预嘱”(Living Will】
2、新加坡的生前预嘱
1996年新加坡制定了《预先医疗指示法令》(AdvanceMedicalDirectiveAct),并于1997年7月实施。
3、我国的生前预嘱
2000年5月,台湾通过了“安宁缓和医疗条例”,条例允许患者在疾病终末期拒绝心肺复苏术。
2004年,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代作决定及预前指示小组委员会发布咨询文件,对所有可行方案进行比较研究之后,做出保留现有法律并以非立法的方式推广“预前指示”概念的结论。
2013年6月在北京成立了我国第一个生前预嘱协会。明白生前预嘱的内容及目的,表示自己对生前预嘱的态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021年6月底,深圳市召开的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草案)》。其中提到建立“生前预嘱”制度,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立生前预嘱,明确其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是否采取插管等创伤性抢救措施、是否使用生命支持系统等,医疗机构及其医疗卫生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当尊重患者本人意愿。这也是国内首次提出将“生前预嘱”制度列入地方立法中。
目前,上海、北京、深圳已有部分注重生命品质的高净值人士预立了“生前预嘱”,但在我们西部地区,“生前预嘱”确实稀之甚少。
四、作者观点
在家族传承中,“生前预嘱”有着基本的法理依据,也有着实施的法律路径和依据。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公民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0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因此,在实践中,“生前预嘱”是合法的。在实施过程中辅之以”意定监护协议“,就能将”生前预嘱”得以真正的落地。
结语
人从出生到死亡,中间旅途,各有风景,但死亡之谷无路可逃,但有路可循。财富传承,以人为本。保障人的自由和尊严,是财富存在的核心意义未雨绸缪,谋定后动,通过遗嘱自主选择财富继承人,是财富保护与传承的基础路径;通过“生前预嘱”规划自己的最后旅程,更是人生自由和尊严的应有之义,通过意定监护工具自主选择自己最后一段旅程中的监护人让“生前预嘱”得以真正落地实施【笔者将另文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