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9月29日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该《条例》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即将实施的《条例》相比以往,都有哪些创新呢?
一、对开发商,规定应在小区增设便民服务设施,提高居民舒适度
《条例》第15条、16条规定:建设单位在新建物业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相关要求配置邮件和快递送达设施、老年人活动场地等便民服务设施,保障业主便捷使用。新建物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配置机动车、非机动车专用停放车位(库),依据新能源发展规划和业主需要,为安装停车充电基础设施预留场地、空间,配置相应的接入条件。已建成有条件的物业可以根据业主需要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经业主共同决定,逐步改造建设停车充电与换电设施。
二、对街道办(乡镇政府),明确、细化政府责任,指导业主大会的召开,降低业委会设立难度
《条例》26条明确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或者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向商品房销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人核实是否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情形。符合的,应当在收到书面报告或者书面申请后三十日内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不符合的,应当告知原因,并在该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
三、对业委会,细化业委会选举、罢免、换届规则,业委会决议内容应通过网络告知业主,促进业委会履职规范化
《条例》32条规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并通过互联网方式告知业主。《条例》还规定了选举业委会成员的条件与禁止条件,如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得担任业委会成员;规定了业委会的选任方式,包括业主联名推荐与社区(村)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推荐;规定业委会成员不得有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等违反法律法规、侵犯业主权益的行为,否则应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等等。
四、对物业服务人,明确共有部分收益扣除物业企业成本后归业主共有及共有部分经营收支的公示频率。另,规范了物业服务人预收物业费的行为,明确其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条例》82条规定:利用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收益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共有部分收益应当优先用于业主公共支出,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条例》52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收支情况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并在显著区域公示。前述事项应当每半年至少公示一次,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
《条例》63条规定:预收物业费的,不得超过合同有效期的剩余期限。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不得约定预收物业费。第53条再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五、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明确电动自行车、宠物的安全使用和饲养要求,回应了舆论热点,引导业主、物业使用人牢固树立安全防范意识
《条例》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不得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不得用电梯轿厢运载电动自行车;不得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不得违反规定饲养动物等。
六、对开发商与物业服务人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明确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年
《条例》54条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合同期限自首套房交付之日起计算。
《条例》具体的条文修改之处整理如下,供参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