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回购案,国企常占优势。但,“占优势”并不等同于必然胜诉。 致高律师事务所罗俊律师团队代理的一起股权回购案中,面对国企全额回购股权诉求,周弋涵律师、刘浏律师、蒲秋璇律师组成的“案件专班”没有走常规应诉路线,而是回归合同本质与事实真相,代理民企取得一审、二审全面胜诉。法院驳回国企全部诉请,当事人对结果高度认可。 案情速览 A公司(国企)与B公司(民企)共同投资C公司。后A公司依据投资协议中的回购条款,要求B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全部股权。 破局关键:不只盯合同条款,更挖“隐藏前提” 接案后,律师团队没有简单套用对赌回购的常规逻辑,而是回到合同签订时的原点,追问了一个核心问题:对赌条款的惯例适用,通常以民营企业对目标公司有实际控制权为前提。但本案中,这个前提存在吗? 1.用证据说话:谁在真正掌控C公司? 通过梳理C公司的运营决策、项目承接及资金流向,律师团队发现:C公司实际上一直处于A公司的主导之下。尤其在正式项目合同尚未签署时,A公司就强行推动C公司参与某大型项目,导致C公司投入大量人力、财力后无法回款,财务报表显示存货激增,经营陷入停滞,股权价值严重偏离签约时的商业预期。 2.程序违规:国有资产交易未评估、未挂牌 A公司要求B公司回购,却未按财政部第32号令的规定履行评估、挂牌等程序。律师团队不仅向法庭明确指出这一程序瑕疵,更进一步揭示程序瑕疵背后的实质问题:A公司之所以急于要求回购,是因其自身过错,导致公司经营困难。因一审败于“未进场交易”,A公司于二审过程中进场挂牌并向法院补充相关证据,而这样的行为又不免落入“一股二卖”的负面评价中。 3.可视化图表:说清“项目搞砸”与“股权贬值”的因果关系 为更直观地证明“A公司主导项目后C公司状况恶化”,律师团队提交了C公司历年财务报表,并制作了关键财务指标的曲线图及时间轴图。 通过图表可以清晰看到:在A公司强行承接该项目的时间节点之后,C公司的收入、现金流、利润等核心数据出现断崖式下滑。公司经营恶化节点与国企主导项目的行为高度重合。 律师团队向法庭有力论证:如果支持A的诉请,等于允许国企先滥用大股东地位使公司陷入经营困境,再让民企来兜底买单。这完全背离了投资协议中“共同经营”“合理创造利润”“实现双赢”的签订目的。 胜局定格:两审全胜,国企全部诉请被驳回 一审、二审法院均采纳我方代理意见,认定:回购所涉挂牌程序存在瑕疵;目标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已与合同签订时的预设严重不符。 最终判决:驳回A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结语 本案的胜利,并非偶然。它揭示了一个重要的司法趋势:法院在审理对赌及回购纠纷时,正从“形式审查”走向“实质审查”。 即便是看似“惯例”的国企回购案件,只要深入分析合同签订时的实质前提、梳理实际控制关系、善用财务可视化工具,仍然有可能实现完全反转。对赌条款不是机械适用的,法院越来越关注“合同背后的商业逻辑是否真的成立”。当惯例的实质前提不成立时,惯例就不再是障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