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2016年《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施行满十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6年4月10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以下简称《解释(二)》),并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解释(二)》聚焦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细化完善法律适用标准,实现了贪污贿赂定罪量刑标准的全覆盖,标志着我国惩治腐败与打击职务犯罪正式迈入“法网更密、标准更明、追赃更严”的新阶段。 为加强对新规的学习,精准把握立法与司法解释原意,提升职务犯罪辩护的专业化水平,2026年4月27日,致高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刑专委”)组织召开了《解释(二)》专题研讨会。致高高级合伙人、刑专委主任蒋议,副主任陈世洪共同带来专业深度解读,结合新旧规定对比,系统剖析了新规对职务犯罪辩护带来的机遇与挑战。致高高级合伙人蒲虎等三十余名律师参会,致高高级合伙人、刑专委副主任李玉兰主持会议。 ▲蒋议律师 ▲陈世洪律师 宏观解读:立法更迭驱动司法跟进,不断织紧织密惩治腐败刑事法网 蒋议律师在解读中指出,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6年施行以来,对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反腐败国家立法持续推进,刑法修正案(十一)、刑法修正案(十二)和监察法相继颁布施行,原来的司法解释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为确保法律全面、准确、统一、有效实施,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细化完善法律适用标准,不断织紧织密惩治腐败刑事法网,故有必要制定办理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的新司法解释。 新司法解释具有明显的宏观变化,体系从碎片化到全覆盖,并实现了重点转向,从打击力度到细化规则,从“能不能定罪”向“怎么精准定罪”转变。 核心条款深度拆解:职务犯罪辩护的“危”与“机” 蒋议、陈世洪两位律师分别围绕新规主要内容,对照旧解释对核心条款逐条进行分析比对,在解读中分析了新解释呈现出的几大核心特点,并结合司法实践研判,指出新解释对下一步的职务犯罪辩护工作可能带来“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深刻影响。 一是加大反腐败的惩治力度:明确了单位受贿、单位行贿量刑标准,完善了斡旋受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认定规则,健全了特定财物真伪鉴定与价格认定机制,细化预期收益型受贿数额计算,进一步强化对新型、隐性腐败的惩治力度。 二是落实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平等保护:《解释(二)》明确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参照国家工作人员相关犯罪的标准执行。 三是加大追赃挽损力度:细化积极退赃认定、违法所得追缴规则,坚持一追到底,筑牢财产刑与追缴惩戒防线。打击犯罪的利益形态扩张(由“财”及“利”),将规制对象从传统的货币、房屋扩展至预期收益、股权溢价、会员服务等所有可折算为货币的财产性利益。追缴力度强化(穿透式执行): 确立了穿透式追赃规则,即使赃款已转化为其他资产或混合,仍可追缴对应份额及收益。 四是适配监察办案程序:新增监察程序中特殊自首认定规则,明确了监察委掌握的被调查人贪贿行为未达“数额较大”,被调查人主动交代绝大部分未掌握犯罪事实的,应以自首论。实现刑事实体法与监察程序法有效衔接。 两位律师在分享中特别指出,《解释(二)》颁布后,有几个重点条款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争议,作为刑辩律师应当要重点关注。例如第八条关于 “非公企业职务犯罪与公职人员同罪同罚”规定。大多质疑观点认为,二者无论在侵害的法益方面,还是社会危害性方面,均不能简单划等号。 两位律师在分享中强调,《解释(二)》正式施行后,在司法解释未被修改的情况下,对非公企业人员职务犯罪的辩护要点,应当依据《解释(二)》第八条的但书规定,强调二者系“参照”关系,而不是简单的“按照”关系,重点论述非公企业人员职务犯罪侵害的法益与公职人员职务犯罪不同,社会危害性更低,非公企业人员涉刑后对企业在治理结构、损害后果、影响等方面与公有制企业存在的巨大差异性,全力以赴的说服司法人员避免套用照搬公职人员量刑标准,机械司法,为涉刑民营企业家及高管争取罪责刑相适应的从宽处罚。 在《解释(二)》新增的 “雅贿”与“预期收益型受贿”的认定方面,强调雅贿鉴定前置,即对于珠宝、字画、玉石、名表等特殊财物,必须进行真伪鉴定和价值认定。对于股权、期权等预期收益型腐败,受贿数额按“案发时实际获利”认定;尚未获利的,按“案发时资产溢价”认定。 该二类犯罪的辩护要点:价值认定的时点(收受时 vs 案发时)和计算方式(实际支付 vs 鉴定价格)是罪轻辩护的关键突破口。对于涉及特殊财物真伪鉴定和价值认定等问题,提示大家未来应重点关注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以及价格认定程序等辩护要点。 两位解读律师进行专业解读后,与会律师对《解释(二)》进行了热烈的探讨,蒲虎、张琴、张懿邈等律师先后发言,各自发表了对《解释(二)》的不同认识和理解。 行动指南:新规落地,致高刑辩律师需这样做 为积极和有效应对《解释(二)》新规落地,致高刑专委特向全所同仁发出如下倡议: 1、针对《解释(二)》第八条“同罪同罚”规定给民企老板带来的严重忧思,建议同仁们对各自的法律顾问企业尽快完成一次“反舞弊+职务犯罪刑事合规”体检,排查隐患,提前风控,规避企业家身陷囹圄风险。5月1日后严格按照新规执行(5.1前的历史行为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2、建议刑事律师们积极对被监察留置的被调查人员家属提供全面的专项法律服务。虽然监察法规定被调查人留置期间不能会见律师,但并未禁止其家属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被调查人留置期间,家属也可能有焦虑和明显的法律需求(如法律应对,协助其为被调查人申请责令候查,防止财产查扣冻措施的无边滥用等)。 3、以上倡议在行动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对接刑专委,刑专委愿与同仁们一道,为当事人做好刑事法律风险的有效防控与隔离。 结语 两高《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的实施,既是考验,亦是突破之机。致高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将始终保持对新法新规的敏锐洞察力,持续强化业务研习与知识迭代能力,以更专业、更精细的辩护服务,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