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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5 18:2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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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高范杰律师:从清代票号由盛转衰,看当代融资性贸易的刑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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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票号讲究一个“信”字。汇票一纸,可以通达南北;字号一诺,抵得过车马银两。晋商最兴盛时,平遥、太谷、祁县的票号把分号开到京津、汉口、上海乃至边陲口岸,靠的不是现代意义上的资本充足率,而是掌柜、东家、号规、账期与声誉织成的信用网。

在当代融资性贸易中,当资金无法回笼、链条中的某一环节断裂时,司法机关往往会穿透合同外观,审查交易的真实商业目的和资金流向。此时,原本被视为贸易安排的合同和票据,未必能够证明真实交易,反而可能被认定为融资关系、关联交易甚至涉嫌犯罪的重要证据。

致高律师事务所权益高级合伙人范杰律师,曾长期在检察系统从事公诉工作本文中,他将从清代票号由盛转衰,逐层拆解当代融资性贸易的运作逻辑、刑民边界与辩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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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票号的崩塌之夜


清宣统三年(1911年)秋,武昌城头的枪声尚未平息,晋商票号的枢纽平遥、太谷两地,空气中已弥漫着一层不见烟火的焦灼。随着战乱恐慌与合盛元等头部票号资金链吃紧的传言流入市井,一场席卷全国的金融信用风暴瞬间爆发。

整个山西商帮赖以维系的信用网络在数日间崩裂。储户彻夜守在各地分号门前,攥着汇票,只等天明换回真金白银。曾以"汇通天下"四字独步海内的晋商票号,在一场连锁挤兑中轰然倒下。

票号本是一套精巧的金融机器。它的核心不是银两的搬运,而是信用的过账。各地分号通过汇票互认、账目互轧,以最少的实物流转完成最大的资金调度。这套机制在票号鼎盛的几十年里运转得近乎完美。

庚子国变与辛亥革命接连袭来,官款被大量抽回,实体经济无力支撑。某一个节点违约,整张由纸张和承诺织就的信用网便从那一点开始撕裂,数日之内化为齑粉。

那些在票号担任掌柜、副掌柜、管事的山西商人,许多在风暴中倾家荡产,一些人因亏空、债务而身陷囹圄。

这段历史不是为了给今天的商业模式贴上简单标签。票号汇兑本身是金融创新,也曾服务中国商贸数十年。它留下的教训是:信用可以放大交易,但不能脱离资产、风控与制度独立存在。没有真实底层支撑的信用,越滚越大时像河上薄冰,平时可以通行,裂纹出现后谁也跑不快。

一百多年过去了,票号已成为博物馆里的陈列物。但那种"用纸面承诺虚构繁荣,最终被信用崩塌埋葬"的逻辑,从未真正离开过中国的商业土壤。它只是换上了新的外衣,在今天的供应链金融、大宗商品交易、企业间贸易中悄然重演。

这种新形态有一个流行的名字——融资性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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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版的“纸面信用”——合同、票据项下无真实贸易


历史会换衣服,但不换骨架。今天的融资性贸易,运作大致如此。

晚清票号兴盛时,商人相信的是汇票;今天的融资性贸易中,人们相信的则是合同、发票、仓单和付款凭证。前者承载的是票号信用,后者承载的是商业信用。二者看似不同,本质上都建立在一个前提之上:纸面权利背后存在真实且可兑现的价值支撑。

国有企业或大型企业有银行授信、有融资优势,但需要营收撑业绩;中小民营企业有资金需求,但银行借不到、民间利率太高。两边各取所需,便发明出一种"以贸易为名、以融资为实"的闭环结构。

资金从国企流出,名义上"采购"一批大宗商品——钢材、煤炭、有色金属、化工品。这批"商品"在几家关联公司之间走一圈合同、走一圈发票、走一圈付款,最终以"货款"的名义流到民企账上。约定一段时间后,民企以更高价格"回购",国企收回本金与溢价,溢价的实质是利息。

整个过程中,有合同,且完整规范;有发票,且金额精确;有仓单、提单,且编号齐全;有银行流水,且走账清晰。

但那批被反复买卖的钢材或煤炭,很可能从未真正离开过仓库,甚至根本不存在。仓单在不同公司的办公桌之间旅行,发票在不同公司的财务系统中循环,真正流动的,只有银两。

晚清乱世来临时,汇票可能变成废纸;融资性贸易暴雷时,合同也可能失去其原本被寄予的保护功能。区别在于,前者带来的是商业信用的崩塌,后者除了商业损失之外,还可能进一步演变为合同诈骗、骗取贷款、职务侵占、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等刑事风险。

然而这件华丽的外衣,披在一具脆弱的骨架上。它依赖于一个隐性假设——所有参与者都能按时回购、按时付款、按时滚动。一旦经济周期下行,最底层的民企现金流断裂,整条链条便像晚清的票号一样,从某一点开始崩裂,几日之内传导至每一个节点。

二〇一四年的钢贸危机,近几年陆续爆出的大宗商品贸易爆雷,都是这一剧本的不同版本。

国资监管对这类业务的判断很朴素:以贸易业务为名,实为出借资金,缺乏商业实质。典型情形包括虚构贸易背景、人为增加交易环节、上下游由特定关系人安排、货物始终由融资方控制,或者通过票据、保理、增信等方式变相提供资金。换句话说,问题不在于合同叫买卖还是服务,而在于这笔交易到底有没有真实的货、真实的权利流转和真实的商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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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所有融资性贸易都犯罪,但有些线不能碰


民事审判看的,是交易实质、合同效力、资金返还和责任分担。刑事司法追问的,则是欺骗从何时开始,真实意图是什么,资金如何流转,损失如何形成,谁在关键节点明知而参与。融资性贸易不是当然犯罪,但它离刑事红线很近。

一是不能以虚假贸易骗取资金或金融信用。若需款方明知没有履约能力,仍通过虚构货物、伪造仓单、重复质押、隐瞒重大债务、安排关联方循环交易等方式取得国企垫资、银行贷款、票据承兑或保理融资,并达到相应追诉标准,案件就可能从普通违约转向合同诈骗、诈骗、骗取贷款、骗取票据承兑、骗取金融票证等评价。这里的关键不是“有没有合同”,而是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或骗取金融信用的主观故意。违约不当然等于犯罪,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资金去向失控,往往会把企业带进刑事程序。

二是不能把发票当作融资工具。没有真实货物交易却开具专票,或者有交易但品名、数量、金额、流向与实际不符,都可能触发税收风险。近年来司法口径对虚开犯罪更加重视主观目的和税款损失,并非只看“是否有货”一个标准;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而开票,如无骗抵税款目的且未造成税款被骗损失,并不必然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理。但这绝不意味着“走票融资”安全。发票问题常常只是入口,背后可能牵出骗取贷款、合同诈骗、非法经营、职务犯罪以及国有资产损失追责。

三是不能以贸易之名做高利转贷。有些企业利用自身银行授信取得低成本资金,再通过买卖价差、服务费、资金占用费、回购溢价等形式转给实际用资方,赚取固定利差。若具备转贷牟利目的,实质上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高利转贷他人,并达到法定追诉标准,就可能触及高利转贷罪。若再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以供应链项目、底层资产、保理收益等名义承诺回报,还可能进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犯罪的风险区。资金链断裂不是犯罪成立的要件,却往往是风险全面暴露的开端。

四是国企管理人员不能把审批当成“走流程”。国企做贸易,尤其不能只盯营收指标。明知交易没有真实商业实质,仍为了冲规模、帮特定企业过桥、完成考核而审批大额垫资,一旦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相关人员可能面临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严重时,还可能涉及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滥用职权,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甚至受贿、为亲友非法牟利等职务犯罪。对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而言,刑法修正案(十二)和新的职务犯罪司法适用趋势,也在提示同一个问题:企业内部的利益输送、关联交易、吃回扣、套资金,越来越难再被轻描淡写地说成“管理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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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要把事实讲清楚,再谈法律性质


融资性贸易类案件的复杂,在于它完美骑缝于民商事和刑事的边界。办理这类案件,辩护律师需要的不只是刑法功底。

最先要面对的是一片证据丛林。几十家关联公司,几百份合同,几千张发票,几亿元资金流水——律师必须有能力在这片丛林里准确还原真实的商业逻辑。这笔贸易的真正起点在哪里?资金的实际路径是什么?各方的真实意图是什么?看不穿背后的商业架构,辩护意见就只能停留在合同条款的层面,无法触及问题的根本。

这类案件中,检察机关会沿着"非法占有目的""主观故意""共同犯罪"等核心要件构建指控。辩护律师如果不能预判控方的取证逻辑和证明思路,就难以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有效的辩护意见,也难以在庭审中精准击中控方证据链的薄弱环节。

此外,融资性贸易往往嫁接在真实的行业运作之上。钢材、煤炭、化工的交易习惯,银行的贸易融资授信规则,海关报关与仓储物流的流程——对这些行业实务不熟悉,看不懂仓单、读不懂报关单、不理解信用证流程,就难以准确判断交易究竟属于真实贸易、融资性贸易还是其他交易安排,也难以围绕交易背景、履约情况、风险承担方式等关键事实构建有针对性的辩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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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清代票号的兴衰,留下的不只是晋商旧事。它提醒我们,信用是商业的血脉,但信用必须有真实交易、稳健制度和清晰边界来承托。融资性贸易也是如此。企业可以做规模,可以用信用,可以创新供应链服务,但不能把没有商业实质的资金游戏包进一层贸易外衣,更不能把刑事风险当成可以用利润覆盖的经营成本。

历史不会简单重演,但它常常押韵。票号时代,一张汇票被追问背后有没有足够银两;今天的融资性贸易,一份合同、一张仓单、一组发票也会被追问:货在哪里,权在哪里,风险在哪里,钱最终去了哪里。

清代票号挤兑的那个秋天,平遥钟楼下,多少世家在数日内倾覆。今天的融资性贸易危机里,无数企业家和国企高管,正站在同样的位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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