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南阳“渝见小面”与上市公司“遇见小面”的商标纠纷,因重庆市小面协会公开表态,再度引发行业热议。这起看似寻常的商标侵权诉讼,实则触及知识产权法领域的核心命题:当商业标识包含行政区划简称、商品通用名称等公共资源时,其权利边界应如何划定?商标法赋予的“独占权”是否应让位于公共利益?
值得关注的是,这波舆情反噬已率先在二级市场计价。舆论风波撞上股价低迷期,截至6月15日收盘,遇见小面报3.68港元,较7.04港元发行价大跌47.02%,这说明"公共资源型标识"的维权边界不只是法律问题,更是品牌资产问题。
本文中,致高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识产权专委会主任董杰律师将结合《商标法》相关规定及餐饮行业特性,从法律实务角度展开分析。

地名与通用名称的“先天缺陷”:
显著性是商标保护的门槛
我国《商标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显著性作为商标的“灵魂”,决定了其能否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而行政区划名称(如“渝”)与商品通用名称(如“小面”),恰恰因与公共利益深度绑定,在显著性认定上存在天然局限。
以“渝”为例,作为重庆市的法定简称,其首要功能是标识行政区划而非商业来源。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仅在“地名具有其他含义”(如“凤凰”既指地名又指神话生物)或“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如“金华火腿”)时可例外注册。本案中,“渝”指向明确的地理区域,并无脱离地名的其他强关联性含义,故难以成为私权独占的对象。
再看“小面”,作为重庆地区特色面食的通用名称,其本质是描述商品种类、原料或工艺的公共词汇。《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进一步明确,通用名称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名称”。重庆小面历经百年发展,早已形成稳定的消费认知——以碱水面为主料,搭配麻辣调料的地方小吃,“小面”二字已成为消费者识别此类食品的核心词汇,而非某一企业的品牌标识。
值得注意的是,企查查信息显示,“遇见小面”此前申请的多个“渝见小面”商标均因“缺乏显著性”“与在先权利冲突”被驳回,这一结果正是对地名与通用名称不可独占性的司法印证。

商标权的“有限扩张”:
公共资源使用者的合理抗辩空间
即便部分企业通过将地名、通用名称与其他显著标识组合(如“遇见小面”),成功获得商标注册,其权利范围仍受严格限制。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地名、通用名称,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这一规定旨在平衡私权保护与公共利益,防止商标权人通过注册“公共资源+弱显著性标识”的组合,变相垄断行业通用资源。
回到本案,“渝见小面”的使用行为完全符合“正当使用”的构成要件:
其一,主观上无攀附恶意。南阳店铺以“渝见”命名,更多是传递“重庆风味”的信息,而非刻意混淆“遇见小面”的品牌;
其二,客观上未导致混淆。“渝”与“遇”读音相近但字形、含义迥异,且“小面”作为通用名称,消费者不会仅因该词联想到特定品牌;
其三,使用方式符合商业惯例。餐饮行业中,大量店铺以“地名+品类”命名(如“老北京炸酱面”“沙县小吃”),这是消费者对地域风味的基本识别习惯,应受法律保护。
重庆市小面协会在倡议中特别强调,“‘渝’为重庆地域行政区划简称,‘小面’属于餐饮通用商品名称,二者均属于公共资源,不具备商标独占权属”,这一观点与司法实践高度契合。例如,在“片仔癀”商标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即使“片仔癀”曾被核准为商标注册,因其本身是药品通用名称,其他经营者仍有权在描述产品成分的意义上正当使用。同理,“小面”作为通用品类名称,任何合规经营的餐饮主体均可在说明商品来源、品质的范围内合理使用。

地域公共品牌的治理逻辑:
从“独占垄断”到“共建共享”
重庆小面不仅是商品名称,更是承载巴渝饮食文化的地域公共品牌。据统计,重庆现有小面门店超8万家,直接从业人员超50万人,年产值突破400亿元。如此庞大的产业集群,决定了其品牌价值源于全行业的共同培育,而非单一企业的私产。若允许某企业通过商标注册垄断“渝”“小面”等核心要素,不仅会阻碍中小微商户的正常经营,更会消解地域品牌的公共属性——消费者可能因无法区分“正宗重庆小面”与“某品牌旗下小面”,反而降低对地域文化的认同感。
重庆市小面协会的倡议书提出“倡导全行业共享,不支持单一企业独家垄断”,本质上是对地域公共品牌治理规则的厘清。参考“西湖龙井”“五常大米”等地理标志产品的管理经验,地域公共品牌的保护应通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制度实现,由行业协会制定质量标准、规范使用规则,而非由个别企业以普通商标形式独占。例如,《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明确要求,集体商标的使用者需符合特定条件,且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主体加入。这种“开放共享”的模式,既能维护消费者权益,又能激发行业创新活力。

司法与行政的协同路径:
细化裁判标准,护航小微经济
本次事件中,重庆市小面协会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细化裁判与适用标准”,切中了当前商标维权的痛点。实践中,部分企业滥用商标权,对包含地名、通用名称的小微商户发起“批量诉讼”,不仅浪费司法资源,更挤压了个体工商户的生存空间。对此,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需形成合力:
一方面,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严格适用《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的正当使用抗辩规则,重点审查被告使用行为的目的、方式及是否导致混淆。例如,若商户仅将“小面”用于描述商品种类,未突出使用与原告商标近似的标识,则不应认定为侵权。
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在商标审查阶段,应对包含地名、通用名称的申请加强显著性审查,对已被认定为通用名称的标志,依法驳回注册申请。同时,可借鉴浙江、福建等地经验,支持行业协会注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通过标准化管理提升地域品牌价值。

结语
“渝见小面”与“遇见小面”的纠纷,最终以商标赠予与行业倡议收尾,这既是企业对公共利益的尊重,也是市场对知识产权规则的自觉校准。商标法的立法宗旨,从来不是赋予权利人“垄断一切”的权力,而是在保护创新与维护公益之间寻找平衡。对于“渝”“小面”这类公共资源而言,其价值恰恰在于“非独占性”——唯有允许全行业正当使用,才能让重庆小面的麻辣鲜香飘得更远,让地域文化在开放共享中焕发持久生命力。这或许正是本次事件留给知识产权保护最深刻的启示。
本案与董杰律师此前办理的另一餐饮类商标侵权案有类似之处。在“四姐手撕兔”商标侵权案时,董杰律师指出:“四姐”这类公有领域常用词汇,其固有显著性天生羸弱,即便获准注册,其禁止权的辐射范围也必须受到严格限制。这与“渝”“小面”的法律逻辑如出一辙:当标识本身缺乏区分来源的先天能力时,权利人绝不能将其演变为垄断性资源。
法院在该案中明确采纳了“弱显著性决定窄保护范围”的论点,这也正是处理地名、通用名称类案件的破局关键——只要守住“正当、善意使用”的底线,就不必畏惧所谓的“侵权”指控。
对于广大餐饮从业者而言,与其被动应诉,不如主动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将抗辩建立在“标识显著性弱”与“描述性正当使用”这两块法理基石之上,这往往比纠缠于是否构成混淆更具杀伤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