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涉案金额高达1770余万元的老年人保健品会销案,起初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当事人一度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致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蒋议律师的专业介入与精准辩护下,案件定性发生根本转变——检察机关最终以虚假广告罪提起公诉,法院亦采纳该意见,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20年,蔡某成立西洋公司并开设多家门店销售保健产品,聘任田某担任总经理,负责门店管理与销售。该公司以发放传单、赠送米面鸡蛋等方式吸引老年人到店,随后通过虚假PPT、视频演示、“讲师”授课、“二人转”表演等形式,宣称其销售的“藏密金丹”“细胞食物”“普尔钛”等食品具有防治癌症、“三高”等疾病的功效,并以高价销售牟利。经审计,西洋公司销售上述产品共计获利1770余万元,田某从中获取工资及销售提成约30万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先后将西洋公司实际控制人蔡某、总经理田某、后勤总监王某等人抓获归案,并以涉嫌诈骗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若诈骗罪成立,因涉案金额高达1770余万元,田某等人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蒋议律师受托于焦急的田某家属后,迅速介入案件。通过多次会见当事人、全面梳理卷宗,他精准锁定核心争议,深入剖析诈骗罪与虚假广告罪在主观目的、客观行为及侵害客体上的本质差异。结合案卷证据与法律依据,蒋议律师系统论证了本案应定性为虚假广告罪的合理性,并提交详实的法律意见书。经多次与检察官高效沟通,他成功推动检方采纳辩护意见,将指控罪名变更为虚假广告罪。法院经审理,亦认可该定性,以虚假广告罪判处田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从而实现了从十年以上重刑到一年六个月刑期的重大量刑突破。
本案核心争议聚焦于行为定性,被告人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还是虚假广告罪?两罪均涉及虚假宣传,司法实践中易生混淆。而本案中虚假宣传与高价兜售行为并存,进一步加剧定性难度。辩护关键在于紧扣犯罪构成要件,精准厘清两罪在主观目的、行为本质及侵害客体上的核心界限,方能突破定罪困局。聚焦“非法占有目的”之辩: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虚假广告罪则以营利为目的。蒋议律师通过系统梳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等关键证据,明确指出:西洋公司产品引进、销售模式及利润分配等核心决策均由蔡某主导,田某作为总经理仅负责执行层面管理,其主观意图仅为获取工资与分红;同时,公司销售模式主要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销售产品获取商业利润,故本质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厘清行为边界:尽管西洋公司在销售过程中采用了“讲师”“二人转”等夸大和虚假的宣传手段,但该公司拥有固定经营场所与销售人员,所售产品具备食品认证,且建立了相应售后机制。其虚假宣传的核心目的在于提升销量、获取商业利润,被害人也获取了实实在在的对价产品。因此,被告人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违规商业推广,不符合诈骗罪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核心特征。从诈骗罪到虚假广告罪,从十年以上重刑到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在这背后,是辩护律师对在案证据的详尽梳理,对犯罪行为的抽丝剥茧,对案件定性的精准把握,更是通过专业沟通推动司法共识的生动实践。既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有力促进了司法公正,彰显了精准辩护的专业价值,赢得了当事人及其家属的高度赞誉。1、经营宣传需严守真实性底线,商业推广绝不能逾越法律红线,否则,轻则面临行政处罚,重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2、无论是企业管理者,还是企业普通员工,均需明确在企业经营中自身行为的法律边界,切莫以 “受雇履职” 为由忽视行为可能存在的违法性,一定要注意合法与合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