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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10: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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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封存制度”争议:封存制度立法理由是否充分?致高陈皓律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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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网络热传一张图片,其魔幻之感令人唏嘘。但必须正视的是,图片中所反映的讨论,将在202611日后成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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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称《治安管理处罚法》)将自202611日起施行。其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但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违法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其中,吸毒等违法记录纳入封存范围,引发了尤为广泛的讨论。一方面,每年超800万曾受治安处罚的群体期待借此“摆脱终身标签”;另一方面,公众也普遍担忧:记录封存是否意味着纵容违法?是否为特定人群开设了“绿灯”?

面对这一争议,官方媒体近期相继发声。人民日报海外版旗下“侠客岛”发表评论《应当直面“吸毒记录被封存”的讨论》,指出与禁毒相关的法律修订或司法解释,应充分回应社会关切,重视公众观感。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主办的“浙江宣传”也发文《“吸毒记录封存”之忧要被听见》,认为公众的讨论正是监督制度完善、防止执行异化的重要力量,也是法治社会走向成熟的体现。

在此背景下,致高律师事务所陈皓律师亦从法律实施与公众认知互动的视角,就该制度所涉法律依据、实践挑战与价值平衡等问题,谈谈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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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存制度的立法理由是否充分?

封存制度作为此次《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的全新内容,理应有充分的立法理由。陈皓律师对目前为封存制度“鼓与呼”的理由进行了简单归类,大致有以下三点:

1.我国每年治安违法人数多(约800万人),如果违法记录不封存(不消除),可能导致未来我国“人均违法”;

2.违法记录可查询,导致违法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影响其个人入学、求职、考公、参军等社会生活;

3.违法人已接受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如果不封存或消除其违法记录,导致其终身受到负面影响,存在行政处罚过重、违反“比例原则”的问题。

以下逐点分析这些理由是否充分。

(一)多年后我国将“人均违法”“没有人能考公”?

上述第一项理由建立在明显的逻辑谬误之上,本不值一驳。初闻时,甚至难以相信这出自某国内知名高校学者之口。遗憾的是,经查证采访视频,这确实是该学者的真实表达。

该说法谬误颇多:首先,所谓的800万人是否指800万“人次”?是否存在同一人在当年多次违法?这800万人是否均为当年新增?是否包含以往已有违法记录者再次违法?其次,一国人口始终处于动态变化中,我国2024年新出生人口为954万人,即便800万人全是当年新增且无人重复违法,也远不至于出现该学者所称的多年后“没有人能考公”“人均违法”。

对此类耸人听闻言论的动机不作揣测,但足以说明,以此为由推动封存制度立法,何其荒谬。

(二)降低对违法人的社会评价是否合理?

第二项理由认为,有治安违法记录的人,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未必高于常人,不应对其“歧视”,故应封存记录。

首先,有违法记录者是否更具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可从每年治安违法数据中的再犯人次进行统计验证。因未掌握相关数据,这里暂不评论。其次,陈皓律师也认同不应歧视有违法记录者。但问题在于,是否应当通过封存制度使违法记录“不可知”,从而迫使相关方只能“相信”所遇之人皆无违法记录?换言之,公众是否有权基于自身需要,了解他人的违法记录,以判断社会交往的安全性?

对于持不应“歧视”违法人观点的人(包括陈皓律师)而言,不会因其有无记录而区别对待。但对于在意违法记录的人,强行掩盖记录的存在只会加剧其治安焦虑。

对违法记录影响的判断,应交由利益相关的社会公众。通过国家立法封存记录,既低估了社会公众的判断能力,也有强迫部分公众处于其认为的“危险境地”之嫌。同时,这也将本应着力解决的歧视问题,简化为封存记录,何尝不是一种社会治理的“鸵鸟心态”?

(三)“不封存”本身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应由行政机关依法主动作出,如果行政机关将违法记录通过某种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其效果类似“通报批评”,尚可将公开违法记录视为行政处罚。

但在封存制度出台前,“不封存”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记录。因此,将“不封存”本身视为行政处罚,进而认为其带来长远不利影响、“过罚不当”“违反比例原则”的说法,难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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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违法封存制度的立法程序问题

本次《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历经三次审议:20238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2024625日至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2025624日至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次)。

值得注意的是,在第二次审议稿中,封存制度的规定为:“对违反治安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违法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而第三次审议稿及最终审议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删除了封存制度使用范围为“违反治安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限制,将封存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全体违法人。

这一调整意义重大。但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2025624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却将其列为“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此外,第三次审议稿的修订内容并未公开发布,也未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便于2025627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十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尽管存在“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的但书条款,但鉴于封存制度的广泛社会影响,第三次审议后未向社会征求意见,似有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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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法治进步,不能只看到“具体的人”


关于封存制度的讨论,似乎呈现两个群体的对立:一方是法学精英,另一方是普通公众。一些法学精英因在生活中接触到因违法记录而陷入困境的个人,强调法律“直接关系到具体的个人”“影响一个具体的人的命运”,从而为封存制度“鼓与呼”。而普通公众基于生活经验和对社会治安的焦虑,则多反对封存制度(尤其针对吸毒记录封存)。

陈皓律师回忆,其学生时代一位老师曾说,法律适用是“价值判断先行”。法律制定又何尝不是?对封存制度的态度差异,实质是价值观的差异。从部分法学精英鼓吹的理由看,他们显然将“具体的个人”的价值置于更高优先级,而将社会治理的稳定性、社会公众的普遍期待置于次要位置。甚至激进地说,在部分精英看来,凡体现对个人价值保护的法律便是“良法”,便是法治进步——毕竟个人是具体、鲜活的,而强调社会公众(集体)利益与期待则显得抽象且不时髦。

然而,法治进步不应只看见“具体的人”。这样“具体的人”数量有多少?代表性如何?在多大程度上反映普遍社会问题?鼓吹封存制度的法学精英并未给出答案。

部分法学精英似乎省略了论证过程,直接得出封存记录是“保护个人权利、促进社会进步的良法”的结论,并要求社会公众普遍接受。

但从目前广泛的社会讨论与反对意见来看,也许精英们应该放低姿态、转换视角,真正践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条的规定:“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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