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00后歌手单依纯在商业演唱会上翻唱李荣浩代表作《李白》,被原唱李荣浩公开喊话“强行侵权”,引发全网热议。事件核心事实清晰:单依纯方在申请授权被明确拒绝后,仍安排演唱,构成典型的“先拒后演”。随后,单依纯公开道歉,李荣浩表示放弃赔偿,事件以“道歉+谅解”收场。

图据李荣浩微博
授权被拒后仍坚持演唱,是否构成侵权?歌手与演唱会主办方的责任该如何划分?
针对这起备受关注的音乐版权纠纷,致高律师事务所张琳律师从法律实务角度出发,深入解析了其中的表演权侵权认定、责任主体划分、惩罚性赔偿适用等核心问题,并为音乐行业从业者提供了版权合规的实务建议。

法律定性:从“未经许可”到“故意侵权”
从法律角度看,本案的关键点早已超越了“未经许可即侵权”的范畴。真正让事件性质发生质变的,是“先拒后演”这四个字。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人享有“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的权利。李荣浩作为《李白》的词曲作者,其授权是他人进行商业性公开表演的合法前提。
在本案中,单依纯方通过中国著作权协会(下称“著协”)主动申请授权,说明其组织者已明知使用他人作品需取得许可。但在收到著作权人“婉拒”的明确意思表示后,依然安排演唱,这就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故意侵权”。

图据李荣浩微博
张琳律师认为,本案的关键不在于“唱了”,而在于“被告知不能唱,却还是唱了”。这种主观上的明知故犯,使得侵权性质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于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权利人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即在实际损失或侵权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这与一般侵权仅以“填平损失”为原则的赔偿逻辑完全不同。

责任分析:道歉声明的法律解读与责任主体认定
单依纯于3月30日发布的道歉声明,在法律层面有几个值得关注的细节:
1. 承认“未获书面授权”
声明开篇即明确:“在实际未获得书面授权的情况下,我演唱了《李白》这首歌。”这一表述在法律上属于“自认侵权事实”,对于后续可能产生的法律纠纷,具有证据意义。

2. 责任主体的切割与承接
在商业演唱会中,责任主体是明确的。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演出组织者”是取得授权并支付报酬的第一责任人。演唱会的主办方、承办方负有确保演出内容合法合规的义务。单依纯在声明中也提到:“此次巡演的曲目版权审核、授权申请等工作,均由主办公司全权负责,我基于对合作方专业流程的信任,演出前未进一步核实授权文件细节。”在此情形下,主办方构成直接侵权。
而艺人本身,也难以完全免责。作为专业表演者,单依纯在明知版权方拒绝授权的情况下登台演唱,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可能与主办方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单依纯在声明中强调:“我仍需为自身‘未亲自核查授权文件’的监督疏忽负责。”并明确表示:“无论实际责任方是谁,我个人承担全额版权使用费及相应赔偿。”这一表态,在法律上属于“自愿承担连带责任”。即便最终认定主办方是主要侵权方,单依纯本人也放弃了向主办方追偿的权利,愿意独立承担全部经济赔偿。
3. 停止侵权与消除影响
声明中承诺:停止《李白》后续所有演出、删除相关宣传物料、关闭侵权片段的官方传播通道。这些措施在法律上属于“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的范畴,是侵权方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法律后果:民事、行政、行业三重责任
站在律师实务角度,这起事件如果进入法律程序,侵权方可能面临以下三个层面的法律后果:
1. 民事责任
(1)赔偿损失——法定赔偿最高500万元
由于存在故意侵权情节,赔偿额将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依次确定。对于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可以在上述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如果实际损失、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均难以计算,法院将适用法定赔偿,上限为500万元。法院在确定具体数额时,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 作品的知名度与商业价值(《李白》系李荣浩代表作,商业价值高)
- 侵权行为的性质与主观过错程度(本案系“先拒后演”,主观恶意明显)
- 侵权规模与传播范围(全国性商业巡演,线上线下传播)
- 侵权持续时间(虽仅一场,但造成广泛舆论影响)
司法实践中,类似商业演唱会未经授权翻唱知名歌曲的案件,赔偿数额通常在几十万元。若情节特别严重,如存在“先拒后演”的恶意情形,赔偿数额可能达到百万元以上。
(2)消除影响
事件已在社交媒体上引发广泛关注,李荣浩方有权要求侵权方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单依纯的道歉声明,本身即是在履行这一义务。若未能取得权利人谅解,法院可能判令侵权方在指定媒体刊登道歉声明,费用由侵权方承担。
2. 行政责任——最高25万元罚款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对侵权方进行行政处罚,包括:
没收违法所得:即侵权场次的门票收入中可归因于侵权歌曲的部分
处以罚款: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或最高25万元罚款
3. 行业惩戒——声誉损失无法估量
除了司法与行政途径,权利人还可以向“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等组织举报。行业协会有权对违规主体进行行业警示、列入黑名单等处理。对于艺人而言,行业声誉与商业合作机会的折损,往往比金钱赔偿更具威慑力。
例如,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曾对多名违规艺人进行行业惩戒,包括暂停演出活动、取消评优资格等。一旦被列入行业黑名单,艺人可能面临演出审批受阻、商业合作终止等严重后果。

事件走向:放弃赔偿的法律含义
就在舆论持续发酵之际,李荣浩通过社交平台公开表态:“不需要赔偿。”
这一表态,让事件的走向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1. 放弃赔偿的法律含义
在侵权纠纷中,权利人放弃赔偿请求,不等于放弃对侵权事实的认定。李荣浩仍然坚持“先拒后演”构成侵权的立场,只是不再主张经济赔偿。这在法律上属于“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不影响侵权事实本身的成立。
对于单依纯方而言,虽然无需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但侵权记录已然形成,其公开道歉、停止侵权、删除物料等承诺仍需履行。
2. 事件的实际收场
综合双方表态,事件的收场方式更接近于“道歉+谅解”的模式:
- 单依纯方:公开道歉、承认侵权、停止演唱、删除物料、承诺完善版权审核流程
- 李荣浩方:接受道歉、放弃赔偿、不再追究
这种解决方式,避免了诉讼带来的时间与精力消耗,也让公众将注意力回归到“版权合规”这一核心议题本身。
3. 放弃赔偿的行业意义
李荣浩选择放弃赔偿,在行业层面释放了一个值得关注的信号:维权的目的,未必是金钱补偿,更可能是规则的确立。
当权利人选择“不为钱”,而是为了“讲规矩”时,侵权方所承受的,就不再是经济上的损失,而是行业声誉与公众信任的考验。对于整个音乐产业而言,这种“以规则为导向”的维权方式,或许比单纯的金钱赔偿更具长远的规范价值。

行业反思:从个案看版权保护痛点
这一事件,放在当下的音乐产业语境中,颇具警示意义。
近年来,随着音乐版权市场的逐步规范,“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已逐渐成为行业共识。但“先拒后演”的出现,说明仍有部分从业者存在一种侥幸心理:“先沟通一下,如果被拒了,大不了先唱,后面再谈。”
这种思路,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著作权法》赋予权利人的,不只是“谈价格”的权利,更是“拒绝的权利”。权利人同意,是合法表演的前提;权利人不同意,就是侵权。不存在“先斩后奏”的灰色地带。
李荣浩在文中写道:“授权没有拿到,歌曲是不能唱的,不管是谁。这是规矩。”这句话,恰恰点出了问题本质:版权不是一道可以“商量着来”的选择题,而是一道只有“是”与“否”的是非题。
值得庆幸的是,这场风波最终以单依纯的诚恳道歉和李荣浩的宽容谅解收场。李荣浩选择放弃赔偿,既是对后辈的善意,也是在向行业传递一个信号:维权不是为了“要钱”,而是为了“讲规矩”。
但宽容不等于纵容。行业的健康发展,不能总依赖权利人的“格局”来兜底。
单依纯在道歉声明的结尾写道:“我们因音乐相遇,更应共同守护尊重创作、敬畏版权的行业环境。”希望这份歉意,不只是危机公关的话术,而是行业未来真正践行的准则。更希望每一位从业者都能明白:版权的底线,不能总等到“公开道歉”才被想起。

律师建议:音乐演出版权合规的四个要点
基于本案的教训,张琳律师建议演出行业从业者:
1. 授权前置
任何商业演出,必须在获得著作权人书面授权后方可安排表演,不得以“申请中”或“通过集体管理组织申请”为由先行演出。
2.双重确认
主办方与艺人方应建立授权文件的交叉核验机制,演出前双方均需确认授权文件已签署完毕,避免出现“主办方以为艺人方已搞定,艺人方以为主办方已搞定”的责任真空与法律风险漏洞。
3. 责任明晰
在演出合同中明确约定版权授权责任的承担主体,包括授权申请义务方、费用承担方、侵权责任承担方等,做到权责清晰。
4. 应急预案
如发生授权争议,应立即中止相关曲目的表演,而非“先唱后补”。一旦构成故意侵权,即便事后达成和解,侵权记录仍将对艺人声誉造成长期影响。
结语
本案以“道歉+谅解”收场,体现了权利人的理性与宽容。但从法律角度,本案的警示意义不应被“格局”所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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