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违法建筑整治的深水区,如何确保“拆得准、拆得稳、拆得合法”?这不仅关乎法律尊严,更关乎民生稳定。
近年来,致高律师事务所在为凉山州某县政府、阿坝州某县政府提供查处与防控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行为的全程专项法律服务中,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实践方法论。致高律师团队通过深入调查摸排,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违建房屋分为完善手续、拆除等类别,并区分违法建设涉及的不同土地性质、规划条件、户籍等情况,协助县政府完善分类处置细则以及认定标准、法律依据,制定出违建房屋“一户一策”工作方案。在此过程中,致高律师团队还针对完善手续类、拆除类违法建筑制作了违法建筑认定标准、认定证据材料、认定程序清单,便于相关单位执法人员使用。
作为上述专项法律服务的主要参与者,致高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司蔓娟律师围绕“违法建筑治理专项法律服务”,推出了系列专业解读文章。在本期文章中,她将结合阿坝州某县的真实治理案例,深入剖析拆除类违法建筑认定的标准、证据材料及事实认定方法,为相关实务工作提供清晰指引。

拆除类违法建筑认定标准
根据《某县农村自建房整治工作方案》的规定,以下8类属于拟拆除类违法建筑:


拆除类违法建筑认定所需证据材料清单


拆除类违法建筑中的事实认定方法
根据《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的相关规定,在前期立案告知、调查取证基础上,对拟拆除手续类违建案件进行审理认定。
1、证据认定
1.1 证据审查
承办人员应当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
(1)真实性审查主要审查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是否符合要求等;
(2)关联性审查主要审查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内在的联系,证据之间能否互相支撑形成证据链等;
(3)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证据取得程序及相关手续是否合法等。
1.2 证据的证明效力认定
认定各类证据的证明效力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2)认定意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
(5)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6)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7)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1.3 辅助证据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可以作为辅助证据。
(1)未成年人的证言;
(2)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
(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5)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2、事实认定
2.1 违法责任主体认定
违法责任主体应当是实施违法行为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当事人是自然人的,该自然人为违法责任主体。
(2)当事人是法人的(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农村经济组织法人、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该法人为违法责任主体;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临时机构等实施违法行为的,设立该分公司、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临时机构的法人为违法责任主体。
(3)当事人是其他组织的,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该组织为违法责任主体;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创办该组织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违法责任主体。
(4)受委托或者雇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受委托或者雇佣的工作范围内,实施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并且能够证明委托或者雇佣关系及委托或者雇佣工作范围的,应当认定委托人或者雇佣人为违法责任主体。
(5)同一违法行为有两个以上当事人的,应当认定为共同违法责任主体。
2.2 违法用地占用地类认定
判定违法用地占用地类,应当将违法用地的界址范围或者勘测定界坐标数据套合到违法用地行为发生时最新或者上一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或者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及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上,对照标示的现状地类进行判定。违法用地发生时,该用地已经批准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建设用地判定。
2.3 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认定
判定违法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将违法用地的界址范围(或者界址坐标)与违法用地行为发生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纸质图件(或者数据库矢量图件)套合比对、对照,将项目名称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对照。
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纸质图件(或者数据库矢量图件)进行套合比对,违法用地位于规划城乡建设允许建设区或属于规划建设用地地类的,应当判定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纸质图件(或者数据库矢量图件)进行对照,违法用地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交通廊道内、独立工矿用地区域的,应当判定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进行对照,用地项目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应当判定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作出了重大调整,违法用地的规划土地用途发生重大变更的,可以按照从轻原则判定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4 城乡规划违法建设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情形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违法建设,下列情形构成尚可采取改正措施:
(1)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决定,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核决定要求的;
(3)其他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
2.5 城乡规划违法建设中涉及工程造价罚款基数的认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违法建设行为处以罚款,应当以新建、扩建、改建的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违法部分造价作为罚款基数。
已经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设,应当以竣工结算价作为罚款基数;尚未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设,可以根据工程已完工部分的施工合同价确定罚款基数;未依法签订施工合同或者当事人提供的施工合同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评估确定。

结语
致高律师团队在此次专项服务中,创新性地推行“清单式管理、分类化处置、一户一策”的工作模式。通过对每一户违建房的精准摸排与证据固定,为当地政府后续政策的落地实施奠定了坚实的法律证据基础。这一模式不仅显著提升了违建处置的效率,更有力规范了基层行政执法行为,从源头上有效规避了行政违法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