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领域,项目停工后的结算往往是纠纷的“风暴眼”。当分包商拿着仅有项目经理个人签字的“结算单”,向总包方索要419万余元的巨额工程款时,企业该如何自保?
近日,由致高律师事务所李玉兰、卢振磊律师代理的S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圆满落幕。面对原告的“天价”索赔,致高律师凭借对合同条款的精准研判,构建严密的证据闭环,成功说服法院认定“结算单”无效。最终,原告被迫撤诉,S公司全额免赔,成功守住419万国有资金!

419万的“天价”账单从何而来
2023年5月,S公司与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某某春天】项目劳务承包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业主方原因导致项目停工。
2024年10月,劳务公司单方制作了一份《劳务分包工程量及结算单》,仅有S公司项目经理的个人签字,未加盖S公司公章。随后,劳务公司以此为据,向崇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S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419万余元及利息、律师费等。
面对这突如其来的巨额索赔,S公司第一时间委托了致高律师事务所。接手案件后,李玉兰、卢振磊律师迅速梳理案情,发现了一个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点——合同约定的结算生效要件。

破局关键:死磕“结算生效要件”,一招制敌
在建设工程纠纷中,项目经理的签字往往被视为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合同中对结算权限有着极其严格的限制性约定。
致高律师的破局思路如下:
1.合同条款是“尚方宝剑”:我方仔细研读了双方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第6.6条及第14.4条。条款明确约定:“……甲方及乙方上述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四川省商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公章(以上缺一不可)后的结算书作为本工程的最终结算唯一有效依据……”。这意味着,公章是结算生效的必要条件。原告提交的结算单仅有个人签字,明显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生效要件。
2.打破“表见代理”的幻想:原告可能会主张项目经理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但我方指出,合同中已经明确排除了未经授权签字的效力,原告作为商事主体,理应知晓并遵守该规则。项目经理超越权限的签字行为,不能约束S公司。
3.证据链闭环:我们向法院提交了完整的付款凭证,证明S公司已支付工程款744万余元。同时,针对原告主张的“代付工资”“以物抵债”等无证据支持的主张,我们逐一进行了有力的反驳。

庭审交锋:原告撤诉,S公司完胜
2026年5月15日,崇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庭审中,致高律师据理力争,明确指出原告提供的结算单因缺乏公章这一核心要件,依法对S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同时,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申请司法鉴定,导致其主张的工程量无法核实。
面对我方严密的逻辑和扎实的证据,原告方的主张失去了立足之地。最终,在我方的强大攻势下,原告于2026年5月29日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给企业的风险防控建议
本案虽然胜诉,但也给广大建筑企业敲响了警钟:
一、公章管理是红线: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结算需加盖公章生效”,是防范项目经理滥用职权、防范虚假结算的最有效手段。本案正是这一条款发挥了决定性作用。
二、拒绝“口头承诺”:所有的结算、签证必须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的程序。对于不符合程序的文件,企业应坚决不予认可。
三、关于“关系”的猜测不如证据确凿:虽然本案中存在项目经理与分包方股东之间可能存在亲属关系的疑点,但我们在诉讼中并未过度纠缠于此,而是聚焦于合同条款和法律事实。法律的胜利,必须建立在铁一般的证据之上,而非猜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