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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7 14:5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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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空经济出海大爆发!致高田洁、杨哲律师深度解析:低空经济跨境贸易4大风险+4大防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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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空经济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正在成为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关键动力。伴随着eVTOL、工业级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及其相关技术、服务的大量出海,跨境贸易量也呈指数级的增长。但是低空经济具有典型的军民两用性以及数据密集型的特点,在目前复杂的国际地缘政治和经贸环境中,其涉外贸易存在出口管制、单边制裁、数据跨境流动限制、国际适航标准壁垒等诸多合规难题。

本文由致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低空经济与通用航空专委会主任田洁律师,高级合伙人、低空经济与通用航空专委会副主任杨哲律师联合撰写,从低空经济跨境贸易实务出发,对贸易管制和制裁、关务和原产地、跨境知识产权、国际运输和产品责任这四个方面的主要法律风险进行系统的分析,并从动态合规审查、合同风险阻断、供应链穿透尽调、涉外争议反制四个方面给出具体的防范路径,为低空经济企业的稳健出海提供法治保障和实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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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低空经济是以各种有人驾驶和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低空飞行活动为牵引,辐射带动相关领域融合发展的综合性经济形态。近些年来,由于电池续航、飞控算法、5G-A通信这些底层技术的突破,低空经济在全球范围内步入了商业化爆发期。我国消费级无人机已经占据了全球的主导地位,在工业级无人机和eVTOL(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方面也处在国际的第一梯队,出海的步伐越来越快。但是低空经济的跨境贸易不是简单的机电产品进出口。飞行器及其核心部件天生就具有“军民两用”的特性,搭载的高清摄像头、雷达和通信设备不断产生并传输大量的地理信息和飞行轨迹数据。在逆全球化思潮抬头、大国科技博弈加剧的宏观背景之下,低空经济领域成了涉外合规监管的“重灾区”。欧美等国经常用出口管制、投资审查、数据本地化等法律手段对我国低空科技企业实施精准打压和包围。企业享受低空出海红利的时候,如果没有对涉外合规痛点有深刻的认识,并且不能有效防范跨境贸易法律风险,很容易陷入贸易断供、巨额罚款、被排除在主流市场之外的境地。因此,对低空经济跨境贸易法律风险进行系统性的审视,并建立防范体系,已经成为一个时代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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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空经济跨境贸易法律主要风险


(一)贸易管制与制裁合规风险

以海关总署2026年第78号公告为例,公告规定将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包括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艇及相关设备和部件、民用反无人机系统等)列入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范围,并要求出口经营者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是否为管制物项以及对应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9A012.a),按照禁限管制申报要素逐项填写特性指标,跨境电商不得采用仅申报税号前4位的简化申报方式,必须申报完整税号。同时还要填报境外收货人中文或者英文名称全称、境内生产厂家或者销售单位信息,随附合同、发票、技术资料等单据。这就直接证明了前面所说的“出口管制许可困境”,低空产品具有双用途的特性,很容易被纳入到管制清单中,在出口的时候如果没有对物项进行准确的识别并如实申报,就会造成通关受阻或者受到行政处罚。

(二)关务合规与原产地规则风险

海关总署2026年第78号公告对申报要素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有严格要求,特别指出填报信息要和合同、发票、技术资料等随附单据和物流信息一致,对于填报信息存疑的货物不予放行。这给前面提到的HS编码归类争议、马甲策略风险提供制度上的注脚,企业如果为了套取低关税或者规避反倾销税,故意把整机拆解成散件申报,或者把工业级无人机当作消费级玩具申报,在海关穿透式审查以及严格的单据比对之下很容易被发现,不但要补缴高额税款和滞纳金,还会被追究走私逃税的刑事责任。

(三)跨境运输与产品责任风险

202671日施行的新版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CCAR-201部)为例,该规定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准入门槛大幅度提高,对从事旅客、行李运输业务的实缴注册资本要求不低于6亿元,从事货物、邮件运输业务的实缴注册资本要求不低于4亿元,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航班运行效率低、安全运营能力保障不足的企业,民航局可以暂停受理其扩大经营范围的申请或者限缩业务范围,在法律责任部分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这体现的是航空运输领域对于安全和合规的高标准要求。低空飞行器在境外运行出现坠机事故,会受到欧美法系下惩罚性赔偿和集团诉讼的双重打击,而且还会因为长臂管辖而被要求披露底层源代码和飞控逻辑,企业如果不能证明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警示和缺陷防范义务,就会面临巨额索赔甚至被市场准入拒之门外。

(四)跨境运输与产品责任风险

低空产品物理特性决定它在跨境物流、境外运行过程中会遇到一些特有的法律风险。首先是锂电池航空运输危规的属地化差别。低空飞行器一般用高能量密度的锂电池作动力源,是国际航协(IATA)危险品规则第9类危险品。不同国家以及航空公司对于空运锂电池的荷电量(SOC)、包装测试报告(UN38.3)的要求十分严格并且存在差异。实务中由于申报材料的瑕疵或者标签不规范造成货物被退运、销毁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拖延了交付的时间。其次就是长臂管辖下产品责任的严格责任和集团诉讼。低空飞行器在境外由于系统故障、信号中断而发生的坠机事故,很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在欧美法系中,产品责任纠纷一般都会牵涉到惩罚性赔偿请求。更严重的是,受害方经常用长臂管辖的原则来直接向中国公司或者设计方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提供底层源代码和飞控逻辑。如果企业不能证明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警示和缺陷防范义务,将会面临严重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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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空经济跨境贸易法律风险防范路径


(一)构建全链条出口管制与制裁动态合规审查体系

防范贸易管制风险首先要创建起包含研发、采购、销售、售后服务等全部环节的动态合规体系。企业要按照ISO 37301标准,创建出口管制和经济制裁合规指引。根据低空产品的双用途属性,建立“红黄绿”产品分级分类库,对受EAR等管辖的受控物项做准确的标识。采用自动化筛查系统把OFAC SDN清单、BIS实体清单等黑名单数据库嵌入到订单审批环节,从而达到客户、最终用途、最终用户实时穿透审查的目的。对于EUC控制来说,必须要求境外买方出具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最终用途声明,并且要设置严格的违约制裁条款。对重点客户或者高风险地区要采取投后跟踪手段,依靠飞行数据日志(如果合法取得的话),或者第三方审计来验证产品没有被擅自改装或者转移到受制裁的国家以及军事最终用户。另外制定合规危机应急预案,在遭遇突击调查或者制裁初裁的时候可以切断风险连接点,申请许可例外或者启动行政复议。

(二)完善跨境贸易合同中的风险阻断与免责条款设计

合同是风险防范的第一道防线,低空经济跨境合同要根据地缘政治和行业特点来重新构建防御体系。首要任务就是把贸易管制和制裁的免责、合同受阻条款植入进去。明确约定,如果由于单边制裁、出口管制法规的新增或者修改,使得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商业目的无法实现,卖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免除违约责任;如果买方违反最终用途承诺给卖方造成调查或者损失,买方应全额赔偿。在管辖权和法律适用条款的设计上,尽量不要把争议解决地设在对华不友好的长臂管辖法域。优先选择新加坡、香港等国际仲裁中心,采用相对中立的实体法,用仲裁的保密性来防止纠纷扩大化造成声誉风险。对于低空产品高客单价、高风险的特点,在合同中应当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在货款全部付清之前,标的物的所有权不会发生转移,并且强制买方购买包含产品责任和航空器一切险在内的跨国商业保险,把事故赔偿的风险转移给国际保险市场。

(三)实施供应链穿透式尽调与业务数据隔离墙机制

低空经济的供应链复杂性决定了必须实行穿透式管理,用物理和逻辑隔离切断数据合规风险传导。企业在供应链尽调时不仅要对一级供应商的出口管制和劳工人权进行审核,还要通过物料清单(BOM)追溯到二级、三级芯片和传感器的供应商,看是否存在美国受控技术成分,来评价断供的风险。对于重要的节点要建立一个主备的非美替代供应链体系来降低EAR最低比例规则的影响。低空飞行所形成的地理信息、实时轨迹等重要数据要设一个严密的“数据隔离墙”。从物理上来说,给境外市场提供独立的服务器架构,防止境外数据回传国内,逻辑上把产品研发数据和境外运行数据分开,对高精度地图和遥感影像在出境前做脱敏降级处理。保证境外数据调取要求下,可以以技术隔离为理由阻止长臂管辖对国内核心数据的侵犯。

(四)强化跨境知识产权预警与涉外争议解决反制能力

在知识产权国际阻击日趋复杂的情况下,企业应该由被动的防御转为主动的预警和反制。出海之前要对目标市场专利布局、通信标准和开源协议做详尽的FTO(自由实施)尽职调查。对于不可避免使用的SEP,应该提前同专利池进行谈判,争取得到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费率,防止被NPE突然袭击。就337调查和境外禁诉令而言,企业应当创建起知识产权涉外反制体系。一方面积极应诉ITC调查,在ITC调查中使用现有的技术抗辩或者规避设计主张的不侵权;另一方面善用国内司法资源,在中国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或者申请反禁诉令,利用国际司法管辖权博弈制衡对手。另外,对飞控算法、动力冗余设计等关键技术进行严密的海外专利保护网建设,把专利当作交叉许可和反制诉讼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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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低空经济跨境贸易就是新时代科技竞争、规则博弈的写照。涉外合规痛点、法律风险不是短期贸易摩擦,在企业国际化发展的过程中一直存在并且影响着企业的正常经营。从贸易管制的红线到数据跨境的壁垒,从关务归类的暗礁到知识产权的阻击,低空经济企业要抛弃粗放式扩张的路径依赖,把合规治理深深嵌入到商业模式和战略决策当中去。只有形成动态审查体系、健全合同防线、筑牢供应链、筑起数据隔离墙,并拥有果敢的争议反制能力,在激烈的国际经贸竞争中稳住脚跟、步步为营,才能把低空制造大国变为低空规则强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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