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托AI短剧《被裁掉的女孩》出圈的虚拟角色方桃子,仅30天账号涨粉40余万,全网内容播放量突破2.6亿,60秒以上商单报价高达25.8万元。
近日,方桃子推出的美瞳剧情广告中,以第一人称声称“我的美瞳戴了一天,都很舒服,要试试吗?”此事引发网友质疑:“代言美瞳,连实物上眼什么感觉都不知道。”“不能接受AI广告,这种美瞳都是要真实试戴的,AI又没办法用。”致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梁德明律师指出,随着多地AI广告监管指引密集落地,虚拟人“出圈变现”不再是无约束的蓝海。厘清法律边界、搭建标准化合规流程,已成为行业无法回避的刚需。过往市场中的虚拟形象,大多是品牌专属营销符号(如花西子、imma),依附品牌存在,无独立粉丝资产与自主商业接单能力。而方桃子跑出了一套完整闭环新模式:依托原创AI短剧孵化专属虚拟角色,搭建独立自媒体账号沉淀私域粉丝,对标真人艺人承接品牌商单、带货变现。抖音营销服务平台巨量星图显示,方桃子商单报价分层清晰:1–20秒短视频16.8万元、21–60秒20.8万元、60秒以上长剧情广告25.8万元,商业溢价远超多数百万粉丝真人网红。引爆公众讨论的根源,在于大众直观感知到数字虚拟人对现实生活的介入:一个并不存在的角色,如真人一般积累粉丝、承接广告、推动商品销售,虚实界限的模糊带来强烈的认知冲击。这决定了围绕数字虚拟人的讨论不会停留在个案,而会持续追问虚拟角色进入现实商业生活的边界——这正是法律规则需要回应的核心问题。而回应已然在制度层面同步铺开。2026年6月海南省市场监管局出台《人工智能生成式广告发布合规指引》,7月23日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印发《人工智能OPC广告活动规范指引》并获市场监管总局官网转载。一系列“信号”清晰表明:虚拟人广告已正式告别“无约束生长”,进入有规可循阶段。方桃子现象的核心,不是“AI接广告”这条新闻,而是“人类用对待人的方式对待非人存在”这件事第一次规模化发生——商业只是它最早显形的地方。这包括三个层面的问题。
这个现象早就该来。文生视频的一致性和拟真度跨过阈值之后,虚拟人商业化的技术障碍已经不存在了,剩下的全是商业与规则问题。方桃子不是技术奇迹,是技术到位后的正常产物。真正稀缺的是运营团队把“人设连续性”做出来了——粉丝黏性来自“她像一个持续存在的人”,而不是“她像真人”,这两者有本质差别。
粉丝追的从来不是“AI”,是“一个稳定、可预期、不会塌房的陪伴对象”。洛天依火了十多年,虚拟主播早就在赚这份钱。方桃子只是把这件事从二次元搬到拟真赛道。需求不是AI创造的,是本来就存在、AI第一次能承接的。这也是“AI脸生理性厌恶”与“方桃子40万粉”能同时存在的原因——一部分人厌恶伪装,一部分人需要陪伴,市场在分化。
这个现象暴露了AI商业化的核心缺陷——体验与责任可以分离。真人代言,体验与责任由真实使用绑定,没用过不敢说;虚拟人把这种绑定拆开了:体验是生成的,责任归运营公司。法律要做的,就是重新建立“谁主张、谁对主张真实性负责”的绑定。数字虚拟人作为广告表现载体本身并不违法——广告中以卡通形象、动画角色宣传商品早有先例,虚拟形象与卡通形象在法律地位上并无区别,均不构成《广告法》上的广告代言人。问题在于表述方式:数字虚拟人若以第一人称宣称“亲测体验”,而该体验并无真实使用或检测事实支撑,即落入《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虚假广告情形;海南指引第十三条亦明确“严禁虚构AI广告代言人、推荐人,不得通过AI技术虚构专家证言、用户口碑、体验达人”。换言之,数字虚拟人宣传内容只要具有事实依据,由广告主对内容真实性负责,即属合规;方桃子案的问题不在于虚拟人这一形式,而在于“戴了一天都很舒服”这一体验陈述缺乏事实支撑。此外,美瞳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广告法》第十六条禁止医疗器械广告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叠加发布前审查要求,风险进一步升高。数字虚拟人与真人账号的运营约束存在根本区别:真人发布内容无需披露身份,数字虚拟人账号的全部内容均系AI生成,须承担全程标识义务。《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已于2025年9月施行;宁波《人工智能OPC广告活动规范指引》要求AI图文、视频、虚拟人广告全程显示“AI生成”标识;《数字虚拟人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要求,在虚拟人展示区域全程持续显示“数字人”字样。数字虚拟人越以拟真方式呈现内容,拟真界限越模糊,公众对其身份的混淆越深,披露义务的约束越紧。本案即为例证:广告以拟真方式呈现商品,画面与口播均高度模拟真人使用体验,公众对“AI是否有真实体验”的质疑,正是拟真界限争议的直接体现,也是标识义务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结合现行法律法规与地方监管指引,针对虚拟人商业广告需搭建三层递进式合规体系——预测监管方向,做好合规布局,把监管预测融入SOP。数字虚拟人与AIGC内容产品存在不因领域而异的常规合规要求:AI生成内容须按规定显著标识,内容须符合法律法规与社会公序良俗,广告内容须真实且不得虚构使用效果,面向未成年人的内容与互动须符合专门限制。这些基线要求适用于全部数字虚拟人业务,先于领域性强化规则。数字虚拟人从事商业广告活动的监管密度并非均匀分布,涉足特定领域时强化规则逐层叠加,主要集中于以下领域:美瞳案即属医疗健康领域:美瞳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叠加发布前审查与代言禁令。对从业者而言,变现品类与方式直接决定监管强度——医疗健康、教育培训、金融属于高风险区,选品环节就应分级管理。这是与热点直接相关的差异化方法:在选品环节,广告主与MCN机构接单时即按品类风险分级,医疗健康、教育培训、金融等高风险品类直接进入审查通道;在制作环节,剧本、口播话术、画面脚本在创作阶段即按“标识、事实依据、品类禁令”三项标准逐项核查,合规内化为创作流程的一部分,不在成片后另行补办手续,也不增加额外操作负担。AI内容产业的法律规则尚在完善,监管要求每有更新,融入流程的合规安排随之调整,从业者的不确定性成本随之降低。虚拟IP正在分化为“透明派”与“伪装派”。标识办法、数字虚拟人办法、宁波和海南两地相关规定的指引,本质上都在用规则把市场推向透明派——伪装派赚短期流量,透明派积累长期信任,监管在加速这个分化。这正是前文“无痕合规化”建议的深层含义:合规不是成本,是信任的复利。技术可以虚拟,合规必须真实。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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