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假借“和合术”“消灾”“改运”“双修”为名实施骗财骗色的案件,时有发生。从司法实践来看,此类案件往往兼具精神控制、迷信欺骗、财产处分、性自主侵害等多重特征,已非单纯的迷信或道德失范问题。
致高律师事务所李周律师、周玲律师指出,此类案件的核心法律命题在于:个人的自由意志,究竟在何时、以何种方式被他人所替代?这一追问,既是厘清迷信型“骗奸”、诈骗与强制猥亵司法边界的关键,也是刑法在法益保护与谦抑原则之间寻求平衡的应有之义。

封建迷信行为与犯罪
现实生活中,无论是看风水、算命、测字、烧香祈福,还是支付一定数额的香火钱、功德钱,均属于社会生活中的客观存在。行为若没有侵害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即使其科学性存在争议,也不能当然进入刑法规制范围。真正需要刑法评价的,是行为人是否借助这些外衣,实施了对他人人身、财产或者性自主权的侵害。
在《刑事审判参考》150、151辑,总第1748号案例公布的魏某亮强奸、强制猥亵、诈骗案中体现得尤为明显。该案中,被告人长期以“看相”“化煞”“改运”为名,谎称被害人“命中有煞”“子女将遭灾祸”“只有与其发生性关系方能化解”,并据此要求被害人与其长期发生性关系,同时支付大量所谓“功德钱”。
案件一审认为,双方交往密切,发生性关系次数较多,不排除通奸可能,因此未认定强奸罪。而二审则明确持相反观点,认为行为人利用封建迷信制造错误认识,使被害人误以为发生性关系属于“做法”“化煞”的必要程序,从而陷入不知反抗的状态,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法院并没有因为行为人宣传迷信而认定其犯罪,也没有因为被害人相信迷信而给予特殊保护。法院评价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欺骗是否已经演变为对他人自由决定的控制。
无论是要求“双修”“合体消灾”,还是所谓“锁阳”“采阴补阳”,如果行为人仅仅宣扬某种荒诞理论,并不足以构成犯罪;但当这些理论被进一步包装为“唯一能够避免灾祸的方法”,并据此要求他人处分财产或者接受性行为时,案件的法律性质便开始发生变化。
因此,判断此类案件,不在于“迷信是真是假”“受害人为什么会相信”,而在于“行为人究竟利用这种迷信,控制了被害人的什么?”

迷信型涉刑案件中错误认识与性自主权
公众最容易出现的疑问就是:既然双方没有暴力,没有捆绑,没有殴打,甚至被害人还是主动赴约、主动配合,为什么法院仍可能认定强奸?
事实上,这种理解并不符合我国刑法及司法实践对于强奸罪的认定标准。《刑法》规定的“违背妇女意志”,从来不仅限于暴力压制。司法实践早已形成共识,行为人通过各种方式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均可能属于违背妇女意志。其中,“不知反抗”“不敢反抗”是迷信型“骗奸”案件最具典型性的表现。
在魏某亮案中,法院反复强调的核心观点“并不是行为人是否说了谎,而是这种谎言究竟使被害人产生了何种错误认识。”
司法实践并未将所有“骗奸”行为一概认定为强奸,而是在不同类型的欺骗之间划出了一条十分清晰的界限。如果行为人的欺骗,仅仅使被害人对行为人的身份、职业、财富、社会地位或者未来利益产生错误认识,例如谎称自己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家、明星,或者承诺安排工作、介绍资源,从而诱骗他人发生性关系,即使行为人最终无法兑现承诺,一般也不宜认定为强奸罪。
原因在于,此时被害人始终知道自己正在发生性关系,也清楚性交行为本身意味着什么。其发生错误认识的,是性交之外的交换条件,而不是性交行为本身。但是,如果行为人的欺骗已经使被害人误以为自己所实施的并不是性交,而是在进行治病、驱邪、化煞、改运等行为,则性质便截然不同。法院将这一标准概括为:是否使被害人对发生性关系的性质产生错误认识。这构成了迷信型“骗奸”与一般欺骗性交之间最重要的司法边界。

迷信型涉刑案件中错误认识与财产处分权
迷信型“骗奸”案件往往并不止于性侵害。从近年来公开报道以及司法裁判来看,行为人在要求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之前、期间或者之后,通常还会以“法事”“开坛”“供灯”“破煞”“改运”“续缘”等名义收取数额不等的费用,有的仅收取几百元、几千元,有的则高达数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因此,这类案件常常同时涉及诈骗罪的认定。
也有人提出疑问:既然有人愿意花钱算命、烧香、做法事,那么支付所谓“法事费”“功德钱”,是否本就属于一种民俗消费?如果如此,又为何有的案件构成诈骗罪,有的却不构成?
答案仍然在于自由决定是否建立在真实认识之上。现实生活中,看风水、测字、占卜、择日等活动客观存在,收取合理报酬作为劳务对价,群众基于宗教信仰支付一定数额的香火钱、功德钱,也属于正常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对此,刑法既无必要,也不应当介入。
但是,这种民俗活动与诈骗罪之间并非没有边界。当行为人开始虚构具体危险,并将自己塑造成唯一能够消除危险的人时,案件的性质便发生了变化。
例如,行为人谎称被害人“命中有煞”“三日之内必有血光之灾”“子女将遭意外”“祖坟出了问题”“若不立即做法,全家都会遭受反噬”,继而要求支付高额费用进行所谓“化解”,此时,被害人已经不是基于对民俗活动本身的认可,而是在虚构事实所制造的恐惧和错误认识之下作出的决定。
在魏某亮案中,被告人并非单纯收取一般意义上的“香火钱”,而是反复编造“煞气”“灾祸”“孩子过不了这一关”等具体事实,使被害人为避免所谓灾难不断支付高额“功德钱”,甚至借款支付十余万元。法院认为,此时行为人已经超出了正常民俗活动的范围,其目的并非提供任何真实服务,而是利用被害人的错误认识非法占有财物,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刑法所保护的,并不是一个人是否相信迷信,而是任何人在处分自己财产时,都有权建立在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之上。
强奸罪保护的是性自主决定权,诈骗罪保护的是财产处分决定权。在许多“和合术”案件中,骗财与骗色往往并非两个独立行为,而是同一套精神控制模式下产生的不同结果。

迷信型涉刑案件中罪数问题
行为人往往不会一开始便要求发生性关系或者支付巨额费用。更多情况下,其首先通过免费算命、情感咨询、网络聊天等方式建立信任,再利用当事人婚恋受挫、家庭矛盾、事业压力、疾病焦虑等心理弱点,不断强化“只有自己能够帮助解决问题”的暗示。当被害人逐渐形成依赖之后,再逐步提出供奉、开坛、转运、双修等要求,并不断增加财物给付和身体接触的程度。
因此,一起案件中往往既存在诈骗行为,又存在猥亵行为,最终还可能发展为强奸行为。
例如,在魏某亮案中,被告人不仅利用迷信骗取钱财,还诱骗一名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同时又对另一名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最终法院依法以强奸罪、强制猥亵罪、诈骗罪数罪并罚。
强制猥亵罪在此类案件中的认定,同样不能机械理解为必须存在暴力压制。如果行为人利用迷信制造错误认识,要求被害人接受具有明显性意味的身体接触,例如所谓“摸骨驱邪”“开光净身”“采阴补阳”“法器加持”等行为,被害人误以为属于法事程序而接受,其本质上同样可能属于违背他人意志实施猥亵。
当然,仍需结合行为内容、接触部位、行为目的、欺骗方式以及证据体系综合判断,并非所有带有身体接触的“法事”都会构成犯罪,更不能因案件引发社会关注而降低刑法证明标准。
同样,对于共同犯罪、主从犯区分以及罪数关系,也应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根据各行为人在整个精神控制过程中所发挥的具体作用进行评价,而不能因为案件具有封建迷信色彩,就当然扩大刑事责任范围。刑法既不能因为迷信而放弃保护,也不能因为迷信而放弃谦抑。

结语
迷信型涉刑案件表现形式虽然不断变化,但法律评价的基本逻辑始终没有改变。无论行为人宣称的是“道教法事”“民间秘术”,还是其他所谓玄学理论,借助封建迷信使他人在错误认识中处分财产、接受猥亵或者发生性关系,本质上侵害的是他人的自由决定权。
但司法机关也应当严格把握犯罪与一般欺骗、民俗活动乃至道德失范之间的界限。这既是理解迷信型“骗奸”、诈骗与强制猥亵司法边界的关键,也是刑法坚持法益保护与谦抑原则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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