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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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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刑”不再一票否决!最高法民刑交叉新规今起施行,致高刑专委副主任陈世洪详解律师办案六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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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今日起施行。


这部司法解释酝酿已久。9月21日,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直言,对于如何适用“先刑后民”或者“民刑并行”、如何认定涉刑合同的效力、如何衔接民事程序与刑事程序等,“存在诸多认识分歧,成为困扰司法实践的‘老大难’问题”。据统计,2025年全国法院审结一审民刑交叉案件超过22万件,其中合同纠纷案件占比超过60%。这意味着,几乎每位律师都可能遇到这类案件。


致高律师事务所刑专委副主任陈世洪律师表示,新规施行后,以下六个方面的变化尤其值得律师在办案中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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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一:“同一事实”有了明确标准,别再被“涉刑”两个字吓退


过去办民刑交叉案件,最头疼的就是“同一事实”的认定。有的法院只要看到刑事立案,就认定是同一事实,直接驳回起诉;有的法院标准又很宽松,同样的案子换个法院结果完全不同。


《规定》第二条给出了明确定义:同一事实,是指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基本事实相同。两个要素必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司艳丽在央视采访中举了个例子:甲和乙订立合同,甲构成合同诈骗罪,乙起诉甲,当事人相同、基本事实也相同,这是同一事实,适用“先刑后民”。但如果甲还找了担保人丙,丙没有构成犯罪,乙起诉丙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不同,就属于关联事实,适用“民刑并行”。


北京大学陈兴良教授在《法律科学》2019年第2期发表的《刑民交叉案件的刑法适用》一文中指出,刑民交叉案件“容易混淆民事不法和刑事犯罪之间的界限”,应当从理论上为司法实践正确区分二者提供刑法教义学的根据。这一判断在实务中屡屡得到印证。


实操建议:代理原告一方时,起诉状中务必论证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当事人不同”或“基本事实不同”,提前堵住被告以“涉刑”为由申请驳回起诉的空间。代理被告一方时,则要重点审查是否真正构成“同一事实”,不能仅凭“有关联”就要求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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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二:五种情形法院必须受理,驳回起诉有了明确的反驳依据


《规定》第三条列举了六类“关联事实”情形(前五项为具体情形,第六项为兜底条款),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其中五种跟律师日常业务关系最密切:


第一,行为人以单位名义订立合同构成犯罪,相对人起诉单位的。 比如业务员冒用公司名义签合同实施诈骗,受害人可以起诉公司要求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构成犯罪,相对人起诉单位的。 实务中常见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受害人有权起诉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主债务人构成犯罪,债权人起诉担保人的。 这个情形在实务中争议最大。此前不少法院认为债务人涉刑,担保合同也跟着无效,直接驳回对担保人的起诉。《规定》明确要求法院受理,关键是担保合同效力要依据民法规范独立判断。


第四,多个债务人中部分构成犯罪,债权人起诉其他债务人的。


第五,侵权人构成犯罪,权利人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


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明确,针对“长期以来片面理解、机械适用‘先刑后民’原则所带来的种种问题”,《规定》要求“区分不同情形,分别适用‘民刑并行’和‘先刑后民’”,并设置了案件受理、中止诉讼、线索移送等配套规则。这五类情形与九民纪要第128条的精神一脉相承,但效力层级从会议纪要升级为司法解释,法院的自由裁量空间被大幅压缩。


实操建议:如果你代理的案件恰好属于上述情形,而法院以“涉刑”为由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以依据《规定》第三条提出书面异议,必要时通过上诉或检察监督维权。适用法条时务必逐项对应,精准引用第三条第(几)项,不能笼统说“根据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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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三:一张受案回执不能再拖住你的民事案件


“以刑阻民”是律师最头疼的问题之一。对方当事人拿一张刑事受案回执,就要求法院中止审理,借机拖延甚至逃避债务。


司艳丽在央视采访中特别点出了这种现象:“实践中有的人以刑事已经立案为由,来主张法院驳回或者中止原告提起的民事诉讼,以达到拖延甚至是逃避民事债务的目的。”


《规定》第四条明确:依照第三条受理的民事案件,应当与刑事案件分别审理,不受刑事诉讼程序的影响。只有“民事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时,才能中止。


第五条进一步收紧:当事人以“刑事受案回执等为依据”申请中止的,法院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支持;有关机关以刑事立案为由要求移送的,法院要“认真审查”,认为不属于同一事实的,应当告知理由并继续审理。


司艳丽表示,这样规定“就是为了坚决防止以不当的刑事手段来干预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畅通当事人民事救济的渠道”。


实操建议:对方拿受案回执来申请中止时,第一时间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论证本案基本事实可以独立查明,不以刑事审理结果为依据。注意区分“受案回执”和“立案决定书”——前者仅表明公安机关受理了报案,证明力更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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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四:涉刑合同不是当然无效,担保责任要分情况讨论


这是民刑交叉中最容易踩坑的实体问题。很多当事人甚至部分律师都有思维定式:一方涉刑,合同就无效,担保合同也跟着无效,担保人不用承担责任。


但实务中法院的处理要精细得多。北京三中院审理的一起保证合同纠纷就很有参考价值——债务人小杨因集资诈骗罪被判刑,债权人老钱起诉保证人老李。法院的处理思路是:先区分资金来源,再认定合同效力。自有资金出借部分,借贷合同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保证合同有效,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部分,借款合同因违反金融监管规定无效,保证合同也随之无效,但保证人明知资金来源仍签字,存在过错,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关于保证责任范围,北京三中院认为应以债权人直接损失为限,理由是涉及人数众多、资金巨大的涉众型犯罪,单独民事审理可能导致重复追偿、执行冲突。


陈兴良教授在上述论文中系统梳理了民法学者关注的九个核心问题,包括“合同一方当事人涉嫌犯罪是否必然影响合同有效性”“借款人骗取担保是否影响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效力”等,这些问题至今仍是实务中争议的焦点。


实操建议:代理债权人起诉担保人时,不要只盯着担保合同本身,要一并梳理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如果出借资金涉及套取金融机构贷款,保证责任范围可能大幅缩水。代理担保人时,除了主张合同无效,还要关注保证责任范围是否被刑事退赔程序“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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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五:刑事没认定的事实,民事案件里还能再争


刑民证明标准不同,这是常识,但落到具体案件中,很多律师没有充分利用。


《规定》第八条明确:因未达到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标准而未认定的事实,在民事案件中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的,可以依法认定。


前面提到的北京三中院那个案子就是典型。老钱出借的113万自有资金中,有13万元在刑事判决中因证据标准问题未被认定,但民事诉讼中三方均认可这笔款项是借款,法院依据民事证明标准予以认定。


《规定》第七条还规定,刑事诉讼中未作为定案根据、且未被排除的证据材料,在民事诉讼中经质证后可以决定是否采信。


清华大学周光权教授在《中国刑事法杂志》2020年第3期发表的《“刑民交叉”案件的判断逻辑》一文中提出,实务中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分析,首先要基于法秩序统一性原理,考察民商法对案件的基本立场,其次要按照法益保护原则检验被害人有无损失,最后要根据程序正义的要求审查被害人主张权利的难度。这一递进式检验逻辑与《规定》第八条的精神是一致的——刑事上的“不能认定”不等于民事上的“不存在”,民事法官完全可以根据不同的证明标准作出独立判断。


实操建议:代理民事案件时,不要因为刑事判决“没认定”就放弃主张。仔细审查刑事卷宗材料,寻找在刑事程序中被“放过”但在民事程序中可以发挥作用的证据。同时,对对方援引的刑事证据材料,即便已在刑事程序中被排除,也要审查其是否属于“非法证据被排除”的情形,如果不是,仍可要求法院组织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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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六: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是不可推翻的


《规定》第六条确认了生效刑事裁判认定事实的免证效力,但设置了两道“后门”:一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二是当事人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的,审理民事案件的法院应当函告作出刑事裁判的法院,如果刑事裁判法院认为原判没有错误,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审查处理。


这一程序设计在实务中比较少见,意味着民事法官如果认为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可能有问题,不能自行推翻,而要走函告和报请程序。


实操建议:在民事案件中试图推翻刑事裁判认定的事实时,建议提前与承办法官沟通,了解法院对函告和报请程序的实操习惯。同时,证据准备要扎实,不能仅凭当事人的口头陈述,最好有书证、鉴定意见等客观证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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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新规十二条,核心就一件事:把“涉刑”从民事案件的“一票否决”变成“分类处理” 。过去那种“只要沾了刑事,民事就得让路”的做法,正式被司法解释否定了。


但也要看到,新规并没有走向另一个极端——该“先刑后民”的还是要“先刑后民”,同一事实的认定标准也没有放宽。第十二条还明确,本规定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施行前已终审的案件不适用。这意味着大量在审案件将直接受到新规影响,律师需要迅速调整诉讼策略。


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加强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确保《规定》统一正确实施”。作为律师,遇到法院机械适用“先刑后民”的情况,该提异议就提异议,该上诉就上诉。规则已经摆在这里,用不用,怎么用,考验的是我们的专业判断和办案魄力。


延伸阅读推荐


新规施行后,不少同行询问有没有系统性的参考资料。现按类别整理相关书目如下,供各位参考:


【理论奠基类】

1. 陈兴良:《刑民交叉案件的刑法适用》,《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2期。从刑法教义学角度为区分民事不法与刑事犯罪提供理论根据,是理解刑民界限的基础文献。


2. 周光权:《“刑民交叉”案件的判断逻辑》,《中国刑事法杂志》2020年第3期。提出“法秩序统一性—法益保护—程序正义”的三步递进式检验逻辑,与新规的裁判思路高度契合。


【实务操作类】

3. 钱叶六主编:《法秩序统一与刑民关系研究》,法律出版社2026年3月版。以法秩序统一原理为核心脉络,程序论部分反思经济犯罪“先刑后民”诉讼思维,探讨刑民交叉案件办理机制的完善路径。


4. 梁展欣:《刑民交叉的规范与法理》,法律出版社2024年12月版。贯穿实体法与程序法,系统梳理刑民边界和衔接处的规范体系,书末附有处理民事诉讼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试拟修订稿,对实务操作有直接参考价值。


5. 林培晓:《民刑交叉基本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25年12月版。从存在论、实体论、程序论三个维度展开,选取17组案例深入剖析,适合作为案头常备的实操参考。


6. 深圳市律师协会刑民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组编:《刑民交叉案件法律实务问题研究》,凌征虎、刘平凡主编,法律出版社2025年8月版。从律师实务视角切入,分析司法现状并提改进思路,接地气。


以上书目不要求通读,建议根据手头案件的需要选读。新规刚施行,各地法院的理解和适用还在磨合期,多储备一些理论工具和裁判视角,遇到分歧时才有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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