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15日,4000万粉丝网红冯提莫在直播间进行“换装演示”被平台秒封,事件迅速引爆网络争议,并快速登上热搜。
部分网友认为这是直播平台对“软色情”的正当打击,另一部分则质疑规则模糊与是否存在“选择性执法”。在舆论喧哗之下,致高律师事务所徐可欣律师从专业法律视角指出,这一事件如一把利刃,精准剖开了当前网络直播领域三个层次的法律核心问题:行政监管的边界、平台“私权力”的正当性基础,以及游走灰色地带可能触发的刑事风险。

模糊的边界:公序良俗何以成为主播的合规难题?
本次直播过程中出现的平台封禁,从基础逻辑以及行为规范层面而言,具备一定的合理性。
事件首先触及行政法上的内容监管边界。我国对网络直播内容的管理,主要依据《网络安全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及国家网信办等部门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这些规定明确禁止传播“含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内容。然而,“性暗示”“低俗”属于不确定法律概念,需结合社会一般观念和具体情境进行判断。
从法律评价角度看,冯提莫进入“换衣间”这一具有高度私密性暗示的场景进行直播,无论其主观意图是否为“艺术展示”或“日常分享”,在客观效果上均可能会创造出显著的性联想空间。
平台出于对自身利益(避免负面影响、舆论压力乃至行政处罚)以及公共利益(在行政监管框架下,平台实际承担着部分内容审核与管理的职责,行使着类似监管的职能)的考量,在此类情境下采取预防性措施(中断直播并禁播),在法律上具备一定的合理性,旨在防止可能的违法违规内容传播扩散。
徐可欣律师指出,这揭示了主播面临的核心合规困境:在“正常行为”与“违规擦边”之间,缺乏一条清晰、稳定、可预见的法律标尺,其直播行为是否合规及账号安全,往往取决于监管方随时可能变动的自由裁量。

平台“私权力”的行使:格式合同之下,程序正义何在?
本次事件中,平台依据《用户服务协议》和《直播行为规范》瞬间封禁直播间,引出了第二个关键法律问题:网络平台基于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行使管理权,其权力性质与程序正当性何在?
在法律性质上,平台规则属于格式合同,主播签约即视为同意接受规制。然而,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至第四百九十八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并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实践中,冗长复杂的规则和“最终解释权归平台所有”的条款,可能涉嫌排除主播主要权利。
更重要的是,平台封禁等处罚措施实质是一种私主体行使的惩戒权,此种“私权力”若不受制约,极易被滥用。
徐可欣律师表示,从法律评价角度审视,当前直播平台的治理模式存在显著的程序缺陷:封禁迅速,但事前的明确警告、事中的申诉渠道、事后的说明理由机制往往缺失或不畅。这违背了“程序正义”这一基本法律原则。即使实体上直播存在违规嫌疑,不经正当程序即施以处罚,也会损害主播的程序性权利,削弱平台处罚的正当性基础。
因此,法律应推动平台建立分级、透明、可申诉的处罚程序,将“私权力”关进程序的笼子,这既是保障主播权益的需要,也是平台规则获得法律充分认可与支持的前提。

从违规到违法:警惕“擦边”行为背后的刑事风险
尽管冯提莫禁播事件未涉及,但我们不能忽略:一旦“擦边行为”走向更深,例如频繁、故意、以营利为目的的“擦边”直播,或通过此类直播将观众导向其他网站乃至线下,均可能直接触碰刑事犯罪的红线。
通常的“擦边直播”多由平台处以禁播、封号,较为严重的行为可能面临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但若行为性质发生质变、构成犯罪,则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仅所获得的不法收益被依法没收,还会面临处以罚金、有期徒刑等更为严重的处罚。
徐可欣律师建议各位主播:与其在法律的锋刃上舞蹈,不如在规则的舞台上绽放。一时的流量带来的不一定是想象中的泼天富贵,也可能是无法承受的后果。

结语:在规则中行走,于法律内创作
冯提莫直播换装被封,看似偶发,实则是一次生动的全民普法课。它清晰地揭示了网络直播内容创作面临的三重法律围城:在行为规范层面,主播必须敬畏公序良俗的弹性红线;在平台监管层面,需推动平台“私权力”走向程序正义;在职业底线层面,务必警惕从“擦边”滑向犯罪的深渊。
徐可欣律师提醒,这不仅仅是对主播,也是对各行各业从业者的启示:真正的智慧不在于如何精准游走于灰色地带,而在于认识到——所有流量的馈赠,都在暗中标好了法律的价码;所有能伴你长远的收益,都源于对规则的恪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