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蓝芩品牌方随后声明称,蓝芩喉糖属于普通食品,不存在违规添加情形;“蓝芩”是扬子江药业合法注册商标,并非指代产品原料;请勿刻意混淆普通食品蓝芩喉糖与药品蓝芩口服液两个独立品类。

针对这一事件,致高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识产权专委会副主任兰逸超律师将从商标使用、广告合规、反不正当竞争及代言人责任等角度进行解读。(特别说明:本文分析均为法律风险评价,不构成对任何主体的违法认定。)

“蓝芩”标识用于喉糖,是否构成“打擦边球”式的商标使用或不正当竞争?
商标侵权的前提,是行为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商标和产品都属于扬子江药业自己——“蓝芩”是其注册商标,喉糖是其自有产品。自有商标跨品类使用属于品牌延伸,是快消与医药大健康行业的常见打法,《商标法》第五十六条也明确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企业自己把自己的商标从药品延伸到食品,两个侵权前提都不满足,不涉及商标侵权,也不构成对其他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
商标注册档案也印证了这种品牌延伸的轨迹。经商标数据库检索,“蓝芩”商标在第5类(药品)由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多件,最早可追溯至1999年前后,与蓝芩口服液1999年获批上市的时间吻合;第30类(食品类)项下同样自2019年起就有存量注册,而与喉糖直接对应的糖果、软糖等商品小项,则由2024年新申请的注册件才明确覆盖。
因此,有报道称“‘蓝芩’第30类商标2024年才获准注册”,这一表述并不准确——集团在第30类的布局早已有之,2024年的新注册只是补齐了喉糖对应的商品小项。同时检索显示,第三方主体曾申请的“蓝芩”商标现均已失效,相关注册实际收拢于扬子江集团名下,商标布局相当严密。
舆论观感上的“擦边”与法律上的“擦边”需要分开。这起事件真正需要接受法律评价的,不是“蓝芩”两个字的标识使用问题,而是宣传内容和广告话术问题。

会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为喉糖与口服液功效上有联系?
兰逸超律师认为,这种风险客观存在,也正是法律划红线的地方。
普通食品与药品在法律上受到完全不同的广告约束:《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进一步规定,食品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据此,喉糖的合规边界在于:宣传可以说“清爽”“好吃”,不能出现“治嗓子”“消炎”之类指向治疗功效的表述;品牌故事里讲述蓝芩口服液的药品历史可以,但不能与食品的宣传物料混排混用,让消费者误以为食品具备药品功效。包装风格、陈列场景若刻意向药品靠拢,同样属于“易混淆”的情形。
后果层面: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发布、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同法第五十八条)。若宣传构成对商品功能的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还落入《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第九条,可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司法实践对“引人误解”的认定采用一般消费者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列举了片面宣传、将未定论观点当作定论、使用歧义性语言等情形,法院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和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综合判断。成都温江区法院(2021)川0115行审2号行政裁定中,某普通食品广告因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被认定为虚假广告,处罚获准强制执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3)粤73民终722号判决则从反面指出,相关公众不至于对商品性能、效果产生误解的,不构成虚假宣传。可见关键不在宣传“像不像药”,而在是否足以误导普通消费者。

企业在品牌营销中应当重点关注哪些问题?
结合这类“药品品牌+大健康产品”的双线打法,兰逸超律师建议企业把握五点:
1. 商标层面:跨品类使用自有商标前,核查目标类别的注册状态与在先权利,避免延伸产品本身丧失注册基础。
2. 广告层面:普通食品的包装、海报、直播间话术逐条对照《广告法》第十七条自查,清除治疗、疗效、抗炎类表述;药食同源原料按目录范围使用,不超范围、不改工艺、不暗示功效。
3. 物料隔离:药品与食品的宣传素材分线管理,避免奖项、销量、临床认知在两类产品间“共享”,否则“夸大普通食品功效”的指控很难自证清白。
4. 代言人层面:为普通食品代言合法,但代言人须真实使用过产品(《广告法》第三十八条);广告被认定虚假的,食品属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代言人依法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签约前审查脚本、合同中约定追偿条款,是行业通行做法。
5. 危机应对:品牌方声明、报警、发律师函属于维权动作,但不能替代广告合规本身。若宣传物料确有瑕疵,优先自行整改下架,比行政处罚程序中被动应对的成本更低。

结语
商标可以同名,功效不能混说。品牌延伸本身是合法的商业策略,但食品和药品之间隔着一条法律划定的宣传红线——消费者可以把两个产品认成“一家人”,企业却不能让消费者把食品当成药来买。
